Q:前幾天我跟朋友去喝酒、唱歌,聚會結束後朋友開車載我,回家路上遇到臨檢,我朋友酒測值為○.五九毫克,但沒有肇事,請問他會被判多重?還是會被罰款?那被載的我會有連帶責任嗎?A:你好,近年來酒駕事件層出不窮,從去(二○一一)年新北市女消防員遭酒駕者開車撞斷腿截肢,引發社會大眾對於酒駕者的撻伐,也促使立法院修法通過實施「賴文莉條款」。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除了將酒駕致死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外,酒駕者也一律隨案檢送處理;但酒駕事件仍頻傳,尤其酒駕致死占了車禍死亡的首位。為防止下一個酒駕事件產生,法務部已於七月十日召開研修小組,決議再將酒駕的刑責提高,以達到嚇阻的效用。而我國現行關於酒駕的罰責有刑法與行政法兩部分: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不得駕車。」二、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又稱醉態駕駛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針對當事人的案例進行說明。(下期待續)何謂「不能安全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在實務係抽象危險犯,意指不論有沒有造成實際侵害,行為符合條文所敘述行為,即為犯罪。而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係法務部參考德國與美國的認定標準,訂出呼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者,因為統計上的肇事率為一般人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