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意外險,如果因意外骨折住院醫療,申請理賠可同時跟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理賠嗎?而買了意外險因骨折去非合格醫療院所就醫,申請理賠上又有哪些規範?問題1.骨折醫療,只能用收據正本申請一家實支實付理賠嗎?網路黑白講謠言一 當初投保時,業務員沒有在要保書上告知是否填寫有買其他實支實付險種,一旦要申請實支實付理賠時,保險公司就一定要正本理賠;除非有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願意承保,或是本身保單就可以用副本理賠,才可以讓你使用副本理賠。謠言二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新頒布實施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相關新制規定,副本收據也可申請理賠給付,申請實支實付醫療理賠應多注意。因此,只要在2007年10月1日(含)以後投保,且在要保書中「已告知」曾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就可以用副本收據申請理賠給付。本人之前因意外骨折住院醫療,有投保二家保險公司醫療險,公司也有團保,因目前第一階段療程結束,欲申請理賠,但是三家保險公司全數要求檢附收據正本,且一經理賠無法歸還收據,故我實支實付只能被迫向其中一家理賠,這樣合理嗎?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申領醫療給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保險專家怎麼說 (國泰人壽)一、實支型醫療險申領理賠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乃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避免產生重複請領的情形,若收據費用未全額獲得賠付時,雖無法歸還收據,但理賠實務將開立差額證明,供保戶向其他家公司申請差額部分給付;且於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審酌保戶於要保書上通知其投保實支型醫療險的情形,以決定是否承保其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二、現行本公司原則上僅能投保一張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但對於實支實付型傷害險則酌予開放承保,自2006年10月1日後的傷害事故,本公司均接受以收據副本提出理賠申請,並未要求收據正本。律師怎麼說(永業法律事務所梁淑華律師)「實支實付」顧名思義,就只針對實際有支出費用,才能申請理賠,保險契約目的在分散風險,而非讓被保險人即受益人因此獲有不當得利。至於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始得請領,各保險公司規定不同,且有些保險公司並未於保險契約條款中記載明確,因此,消費者投保前應詢問清楚,並要求保險公司提出相關規定依據(如保險公司的廣告文宣品),以利將來發生糾紛之舉證。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給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用實支金額大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額上限時,可開立差額收據,讓保戶就未受填補部分作為向其他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額依據。問題2.骨折去國術館或中醫看,有理賠嗎?市面上意外險常見問題:1.對國術館、接骨所等非合格醫療處所,除骨折脫臼有X光片能明顯判斷且費用合理外,不予給付。2.中醫常見之非醫療常規治療、推介藥品及患者自購藥酒、藥丸、藥粉等,不予給付。請問骨折都不理賠嗎?非醫療常規治療又是什麼意思?若醫生開立的自費藥確實是傷科藥,那到底可不可以理賠呢?需附藥材明細嗎?意外傷害醫療住院或門診自費藥品,保險公司可否不予給付?網路黑白講謠言一 保戶花多少我賠多少,但如全數自費不用健保,對不起七折給付,這個意外事故花多少賠多少,健保加自費全額賠不打折。另外,接受治療有幾種狀況:1.健保就診,健保藥費→不打折;2.健保就診,自費用藥→不打折;3.自費就診,自費用藥→才可以打折。謠言二 如果被保險人以社會保險身分投保,而不以社會保險身分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公司按約定計算應給付金額的70%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謠言三 骨折會理賠啦!他不是寫「能明顯判斷且費用合理外」,表示骨折是會理賠的,若醫生開立的自費藥確實是傷科,但不是合格院所則不賠。保險專家怎麼說 (國泰人壽)一、依意外險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的約定,須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方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二、國術館、接骨所等民俗醫療機構,因並非醫療法所定義的醫療機構,依條款約定本不在給付範圍內,但若依X光片可證明其有骨折或脫臼,理賠將參酌實際傷情依條款骨折表所定標準換算給付。三、另依上述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約定,是就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給付部分,給付保險金。四、條款既已明文須為「實際醫療費用」,則中醫常見的非醫療常規治療、推介藥品等為確認是否具實際治療之效果,故須檢附用藥明細方能判斷。若經檢附用藥明細,醫生開立的自費藥確屬傷科藥材且具實際療效,而保戶是以自費身分求診,公司將依條款約定打六五折給付。律師怎麼說(永業法律事務所梁淑華律師)「非醫療常規治療」並非保險條款用語,蓋其過於抽象、不確定,此名詞通常係出現於醫病醫療糾紛案件,鑑定機關就醫師所採取的醫療步驟是否合適為判斷時所使用。保險公司對於醫療給付(不論是疾病或意外),皆會於保險契約條款明定保險範圍及保險範圍條款中各名詞定義,如「本契(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契(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格執業者」、「本契(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所以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仍應視被保險人所為傷害醫療情形,是否符合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而與藥材及自費與否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