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一向是全球人類共同關注的議題,聯合國早在1948年就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但是,卻晚到40年後1989年的11月20日,才通過了「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為了紀念這一得來之不易的成果,遂把每年的11月20日這一天,名之為「國際兒童日」。
為了周延兒童的保護,配合「國際兒童日」的紀念活動,內政部特別規畫在每年的10月到12月整整的3個月間,為「兒童及少年人權季」。今年「兒童及少年人權季」的主題是:「守護人權.童年開始」。
兒童人權的守護,一開始就不順利。這一季還沒有進行到一半,已經連續發生了多起的虐童事件。保護的天使,反臉成為施虐的魔鬼。當然更糟的是攜子自殺事件:大人因失業、感情、疾病、環境所苦,而舉家燒炭自殺;母親悶死了幼兒;父親餵嬰兒喝含有安眠藥的牛奶……。年稚還來不及成長的生命,就這樣無辜斷送。
一篇關於攜子自殺的研究報告指出:44件案例中,「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 suicide)占了75.8%。所謂「利他型自殺」,是指父、母自殺,帶孩子走,是出於「為孩子好」、「不想讓孩子孤獨留在世上痛苦」的扭曲想法,因而剝奪了無辜孩子活下去的權利。隱藏在後面的根本原因,在於「父母通常視子女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他們有權去決定孩子的生命權,也可決定其生與死。」
台灣曾經發生過父母貪圖保險金而狠心殺害子女的悲劇,因此才有了保險法第107條「以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的規定。這項保護兒童安全的立法,86年保險法修訂時,或許是保險業者的大力遊說吧!居然被刪除了;任由業者海闊天空,大賣特賣幼兒的死亡保險,大賺特賺犧牲幼兒安全的血腥錢。
這樣的情事到了90年保險法再次修正時才得以訂正,新的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立法的意旨很清楚:喪子之痛絕對不是「錢」可以填補的;容或有的話,只能限於喪葬費。主管機關把喪葬費上限定為台幣100萬元,已經偏離常情,如今又調整到200萬,顯然是「視子女為財產」的舊思維作祟。
紀念即將來臨的「國際兒童日」,衷心的建議:省了一些浮文末節,務必從根本觀念和基本制度著手,維護兒童獨立的人權,還給兒童一個真正快樂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