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於十一月二十二日無預警停飛一天後,未料隨即召開臨時董事會決定退出台灣市場,航線與航權擬全歸還給政府,並召開記者會宣布公司即將解散。此消息一經新聞媒體披露,百名員工是日下午便衝進復興航空總部強烈表示錯愕與抗議。之於員工的處置,復興航空公司方面雖然也已允諾所有員工將比照勞基法進行資遣,並承諾將與企業工會召開勞資協調會議,但該工會成員代表之聲明恐怕不是只有資遣費能罷矣。先不論此次復興航空對於公司的宣布解散是否合乎公司法之程序,這樣突來的宣告的確已造成社會不小震撼,影響層面之大不言而喻。尤其航空事業也是公共交通事業,牽動國際接駁,不難想像無預警也無透過公告程序的停業與解散,影響旅客輸運、觀光與消費者權益甚鉅,也有違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公司解散 勞工資遣就員工權益,按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單位(公司)遇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迫於情勢雇主固然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我們在職場上常說的「如果公司要結束營業就必須遣散勞工,並依法做解僱資遣,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而對勞工方面來說,即將面臨的當然就是「失業」。於此,要注意的是,員工遇前項被解僱資遣時,其資遣費之計算會因個人在職期間之服務年資不同亦會有所差別,必須分三種情形個案來分別分段計算:1. 由於我國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勞退新制,其後進入職場工作之勞工其資遣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也就是:「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2.而勞工若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勞退新制前就已進入該公司工作,其資遣費應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兩段計算;即舊制勞基法受僱者,其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新制年資(94.07.01後)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以六個月計之」。二者相加後即為全部年資之資遣費之補償數額。3.第三種情形計算是:勞工若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勞退新制前就已進入該公司,並無選擇新制仍一直以來皆維持勞基法身分之舊制者,則其資遣費便應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即為全程之舊制年資計算數額。預告期間vs.預告工資如前所述,雇主歇業解散勞工依法受資遣費權益給付保障外,還有一項勞工基本權益尚能依勞基法第十六條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補償;也就是說雇主須於下列時間做預告通知解僱程序,若否則應加給勞工預告期間之補償工資,如: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保失業給付另,勞工被迫解僱失業後,除了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的經濟所需。勞資雙方 遵循爭議程序儘管如此,從上面看來按筆者的說明後,似乎勞工權益在相關勞動法的保障下都應該無虞。而過去幾次重大之勞資爭議事件,工資墊償基金對於失業勞工的補償也提供了很大的助益。但是筆者要提醒的是,我們是法治的國家,任何爭端都應依法的程序來進行。如勞資爭議(非只指此次興航事件)於相關勞動法上尚有《勞資爭議處理法》遵循,不管是勞方或資方一造都應遵照爭議程序辦理與進行權益事項之維護。而一方如果是該職業工會或企業工會訴求錯了方向,或失了焦點,則恐怕請求之權益事項亦將另有不同,或各種抗爭手段舉措未能贏得社會大眾的觀感與認同時,亦殊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