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上市櫃或興櫃,由於有盤面參考價格,所有決策都必須參考盤面價格,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不見得如此,通常所有決策都依據合約或雙方同意的文件執行,合約或雙方同意的文件對價值的認定通常是主觀的,很難有所謂客觀明確的參考依據。誰決定公司股票價格?舉例來說,甲要投資一家乙經營的非公開公司,甲可以認為公司有發展潛力,用面額十元的十倍即一百元認購一股,也可以因為公司未來獲利能力差點但仍願意投資,所以用低於面額的價格認購,也可以平價十元認購一股。現行公司法第一四○條認為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亦即投資人只有在覺得公司有潛力,或在認購價等同面額才有辦法投資,若覺得獲利能力差點但仍願意投資則是違法的。這是不合理的,但公司法要大修了,就不要太責難,讓政府好好修修公司法。回到股票成交價格問題,非公開公司價格是協議出來的,現在常會有一個狀況是,A公司股本三百萬,由於經營者甲經營有成,累積不少籌碼,讓外部資金對這公司有興趣,甲於是跟乙協議完成,乙願意出資三億元。實務上常見談判方法這個時候甲就慌了,因為跟原本的三百萬差太大,讓三億元進來經營權就不見得仍由甲掌控,這就是現行公司法太著重面額的結果,因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價值本來就是主觀的,偏偏傳統公司法又規定要有面額(公司法第一五六條:「…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於一律…」),此時通常我會建議甲談判的方式(見圖一),必須按照主觀上認定的價值(估值)直接跟乙談,例如若是甲認為公司值十億,乙才出三億,當然乙買到的股數就會大約是「3億/(10億+3億)=23%」,解決方式有幾個,一個是公司發新股給乙,乙付了三億,超過二三%面額部分當作股本溢價,另一個是甲的經營團隊賣老股給乙。若採用方法一發新股給乙,乙付了三億,超過二三%面額部分當作股本溢價,依現行公司法第二四一條,可依股權比例發放現金,依稅法規定要當作是股利課稅,另外也可以發放股票,偏偏發現金要課股利稅,發股票卻不課稅(當作是投資成本的返還)。當然也可採用不發現金、不發股票的處理方式。增資談判法分析及後續配套方式若採用方法二則概念簡單,賣老股給外來資金提供者即可(見圖二),可是也要注意公司的組成,若是有限公司,對出售老股的原持有股東來說,是稅法上的財產交易所得,獲利全部要課綜所稅(依所得累進級距課○%至四五%稅率),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票,則出售股票的獲利是證交稅(○.三%),不課所得稅,但仍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要課基本稅額(免稅額六百萬,超過部分課二○%基本稅額)。有時厲害的經營層還可以將方法一及方法二交叉組合使用。閉鎖性公司的運用另外公司法有新增閉鎖性公司的規定,也可用於這樣金額差距很大的增資方式,可利用閉鎖性公司事先規畫勞務信用出資,先增加原有股東持股,也可將閉鎖性公司股份變成無面額股,也可對外來股東發行無表決權的特別股,或對原股東發行一股多權的特別股,或有否決權的特別股,當然閉鎖性公司也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的公司債,算是另一種新的解決募資問題的方式。但由於閉鎖性公司規定新上路,配套尚未充足,切莫嘗試新方法卻未考慮到執行層面的相關成本,若是閉鎖性公司增加持股,不是拿現金或財產來投資,是用信用勞務來換的,在稅務上都要考慮後續的稅務成本,思考何時要來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