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調整相關免稅額(見附表),這樣的調整對民眾是有利的嗎?依財政部新聞稿,調整是依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條之一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調整免稅的背後思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一○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六十八億元,納稅義務人於一○七年辦理一○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一○六年後的綜所稅個人免稅額八萬八千元加上單身者標準扣除額九萬元共有十七萬八千元,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十二萬八千元後為三十萬六千元,似乎尚屬合理,但您瞭解這個數字背後的祕密嗎?
立法院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三讀通過卡在立院十一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訂納稅人為維持自己與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
法律真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按照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標準來看,一個沒有薪水的弱勢族群,我們的稅法大概假設他能生活的所得是每年十七萬八千元,換算每個月生活費是一萬四八三三元(178,000/12=14,833),以目前新北市的房價及消費水準,似乎活不下去,現在新北市單人雅房月租最低大概也要七千元,以一個月三十天算,扣掉房租一天只有二六一元可以生活,以三十一天計,就只剩下二五三元左右可以生活。
薪資所得列舉扣除額合理嗎?
想想看,一天只剩下二五三~二六一元左右可花,大概只夠三餐,大家覺得這個社會,這樣子的價值觀是讓人活得下去的嗎?
若是受薪階級的話更誇張,有領薪水才多扣除十二萬八千元,請問領到這份薪水,不用買一兩雙上班用的鞋子、幾套上班用的衣服,甚至去學習一些相關技能,或為了希望加薪下班後再進修,您會覺得十二萬八千元包一年的這些成本費用是值得的嗎?
受薪階級的扣除金額,是不論工作樣態、類別及時間,都是固定的十二萬八千元,這是合理的嗎?一般的工廠勞工、大學教授及保險受僱的從業員,都是這樣的固定額度,似乎不甚公平。
工廠勞工是很辛苦的一群人,做的是勞力密集的工作,常常工作完身體都很疲憊,這樣子的疲勞感,可以當作是行業性的成本費用扣除嗎?若是大學教授上課需要花時間備課,也需要穿西裝打領帶穿皮鞋上課,這樣子的時間花費及衣服的開支,是否可以當作成本費用扣除?
另外,保險受僱的從業員為了創造業績,必須到處去拜訪客戶,有時也要花錢買小禮物滿足客戶的需求,並持續花時間、電話費及交通費,維持與客戶的關係,這些成本是否能夠反映在薪資扣除額裡面計算扣除?
薪資所得佔綜所稅大部分
依照財政部統計處發布的綜合所得稅的稅源基礎一○一年度為例,綜合所得總額五.三六兆元,其中薪資所得即佔四.○八兆元,佔比七六%(4.08/5.36=76%),先不論勞力課稅及資本課稅比重是否健康,至少所得稅有七六%都是受薪階級繳納,賺取薪資所得的國民佔大多數。
薪資所得可以列舉扣除嗎?
我國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所有人不論職業都用固定的一年十二萬八千元,所有開支都計算在裡面,是否是公平的做法?或是像執行業務所得一般,可以列舉自己花費的成本費用?若是站在稅負簡便徵收的立場,現在一年十二萬八千元齊頭式平等是最好的?但是否少了點人味及公平?
若是採用像執行業務的列舉方式,似乎也不是每個人都有心力收集相關支出憑證以舉證,而且也會增加稅務機關工作量及壓力。
建議兩個方法並行,也可採用齊頭式的平等,若想要多主張一些權利,則可以列舉薪資的相關成本申報扣除,以反映大多數民眾為了賺取營生所需的薪資收入,所必要開支的成本費用得以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