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政府上台後,積極推動「租賃專法」的立法,而立法院也於去(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總統於十二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預計在六個月後,也就是今年六月二十七日正式上路。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指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若能落實,具有四大效能,其一,就鼓勵房東釋出空屋來說,可讓有租屋需求者可以有更多的選擇,其二,租賃專法讓租屋者多一層保障,第三,讓房仲業者多一條生路,且讓現行已在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服務業可更專業化,第四則是,政府的住宅政策可多一項施政成績。專法能否成功 端賴房東買不買帳但她也指出,很多法令立意甚好,但能否有功效,端賴租客及房東的「有感」或「無感」,就拿每屋每月有六千元的免稅額來說,其省稅的誘因,跟身家財產資料的「全都露」相較,很多有錢的房東族害怕成為國稅局追稅的肥羊,難免會抗拒新政策,因此,究竟有多少房東願意把手中的空屋釋出,能創造多少租賃大餅?外界都在觀察。不過,內政部顯然是比較樂觀的,根據地政司網站上,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說帖指出,二○一○年的租賃市場約有八○.八萬戶,而以二○一六年底的家戶數成長一五.六八%推估,租賃市場規模約九十三.五萬戶乘以一戶約二.七五人計,約二五七.一萬人需要租房,另加計教育部一○五年度學生住宿需求人數二十八.七萬人來看,目前有租屋需求人數約為二八五.八萬人。 此外,根據內政部長葉俊榮在一月四日的回顧與展望記者會上,就空屋「包租代管」部分,他談到,台北市在去年十月底已啟動,其他五個直轄市也會從今年一月起陸續開辦,預計一年內達到一萬戶的目標,另也會持續檢討,擴大實施區域。而內政部網站也持續推銷新法,葉俊榮就談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具有一、讓租賃關係有保障,二、讓住宅租賃有幫手,三、讓爭議處理有管道,四、讓委託經營有利多,及五、讓專業服務有制度等五大面向的變革,來保障國人住宅租賃權益,是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的重要里程碑。作為「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業同業協會」副會長的兆基管理顧問執行副總經理陳柏勳則看好這項業務,他表示,租賃服務業為「特許行業」,要求每位服務人員應取得專業證照,以條例於公布後,預計今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實施,之後,現有承作房屋租賃業者,還可以繼續執業兩年,等兩年「過渡期」一過,得經過考試,取得專業證照後才能執業。他認為,在這兩年半的時間,有意從事租賃服務業的人,都會努力在這段期間內準備考試,就像現行的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般,都要取得證照的認可,以充實租賃住宅服務業專業能力。陳柏勳表示,目前「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業同業協會」雖然只有二十多家會員,但這些會員都是專門從事租賃服務業,與一般房仲業「兼做」房屋租賃有很大的不同。商仲租賃做得好 佣收也不錯他說,一般房仲業因為仲介中古屋成交後,針對一些客戶(轉做包租公、房東)會提供「代租」服務,一旦出租出去,會收取一個月的租金做報償,而平日會「照看」這些物件,若遇到房客遲交月租,會幫忙催收,另一旦有租客反映要修繕問題,則代為通知房東處理,屬於較被動的租賃服務。陳柏勳表示,過去房市大好,房仲業隨便仲介一件成交案,佣收都十幾萬元以上,故不太重視這種租賃案,但房市景氣不好,有報導指出,有些地區的房仲業,一個月的成交案「掛零」,因此,若有租賃服務案則「加減做」,因為有一天,這些房東不想當包租金時,就會委託他賣出,等於也在「養客戶」。陳柏勳談到,協會目前雖然只有二十多家會員,但這些人都是只做租賃業的專業人士,而或許,有人會質疑,專做租賃服務業,收入有限,「養得活」嗎?他說,其實大家並不了解這一行,若是做得好的人,收入並不差,若是成功仲介物件,對租客及房東共收取一個半月的服務費,因此,若是月租金較高的物件,假設一個店面或辦公室月租金為五萬元的話,乘以一.五來說,就有七.五萬元的仲介費可收。他說,因台北市有很多店面出租、辦公室租賃,以及高級住宅出租案,客源較不擔心,像以往,天母地區就有很多外商公司承租高級住宅給高級幹部來台居住,而台、日貿易興盛,也有不少來台的日本租客。過往若是月租金有七~十萬元來說,佣收就很可觀。但他也談到,近期外商公司給的租金有大大下降,一般都找四~五萬元的物件,但承租案源還算不錯,陳柏勳說,在台北地區做外商租賃案,英語及日文等語文要通,「可都是很專業的」。此外,他認為,現行給房東每屋六千元的免稅額,很多人都認為誘因不大,他卻有不同看法,除了六千元免稅額外,必要費用減除率從原本的四三%提升至五三%,省下的稅費還真不少,他舉地政司網站的圖表為例(如附表),個人房東委託包租代管,若是月租金兩萬元來說,依情況,一年分別可省下一萬一五六八元至一萬七七六○元。另若是月租金二萬五千元的出租案,以所得稅率二○%為例,其租金六千元以內免稅,以上至二萬元(即一萬四千元)的必要費用扣除率為五三%,超過二萬元以上(即五千元)的必要費用扣除率為四三%;因此,以六千元乘以零,加一萬四千元乘以(1-53%),再加上五千元乘以(1-43%),合計租金收入再乘以應納二○%所得稅額,每月應納稅額才一八八六元,並非二萬五千元,相信對願意加入「包租代管」業的房東族來說,是差很大的。陳柏勳表示,他非常看好這項物管業務會日漸蓬勃,因為,有錢人有時不太願意去接觸租屋者,一怕麻煩,二怕危險,另有些住在南部或國外的人,若是有一間房在台北,也勢必要委託代管業來服務,尤其近年租屋糾紛頻傳,在租賃專法通過後,透過租賃業者來代租、代管,對房東及房客都較具保障,會有愈來愈多租客透過專業服務者來租房。冠博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同時經營LINE@「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的白宗益指出,租賃專法將會使台灣的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更為健全,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都有更進一步的保障。而且,政府也建立了處理租賃住宅的專業服務制度,導入租賃住宅服務業特許制度並設置專責的服務人員,提升租賃管理的專業品質,這些制度將會使租賃住宅市場產生深遠且正面的變化。他說,租賃專法可以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租賃契約特別法,另一部分是租賃住宅服務業法。而就「租賃契約特別法」來說,租賃契約是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契約當事人有權自行議定契約的內容,但實際上出租人對於締約與否以及契約內容具有優勢地位,承租人通常只能選擇接受與否。專法增加出租方及承租方的保障過去在民法(第四二一條至第四六三條之一)以及土地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五條)對於租賃契約都有若干規範,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約自由,但是保障仍嫌不足,因此,這次的租賃專法第二章在租賃雙方的權益進一步強化保障。例如在「保障承租人」部分,規定:一、不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其租約內容必須符合「應約定以及不得約定事項」。亦即專法介入了租約的內容,不容契約當事人任意約定。二、押金以二個月為限,出租人應在承租人返還房屋以及清償債務後,立即退還賸餘押金。三、承租人因為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必要、住宅須修繕而出租人不為修繕、住宅因一部滅失而難以繼續居住或第三人就住宅主張權利時,承租人可以提前三十日終止租約而且毋庸賠償。此外,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得立即主張終止租約。四、出租人的租屋廣告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時,也要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對一些以租屋訊息為主的租屋網站來說,就要很小心,不能「便宜行事」,來稿就登,而是要善盡事前的查證功能。至於「保障出租人」部分,則規定:一、租金由雙方自由議定,不受土地法有關城市房屋租金上限的規定。二、承租人在出租人書面同意下才能轉租。轉租時也必須提供給次承租人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次承租人的權益。三、當承租人毀損設備而拒絕修繕或賠償、積欠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租金額、未經同意而轉租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時,出租人可以提前三十日前通知終止;如果出租人因為重新建築而有必要收回時,可以在三個月前通知終止。四、租約消滅後的住宅返還,如有一方未會同點交,經過催告後,視為完成點交。如住宅內尚有遺留物,承租人受催告後仍不取回者,視為拋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