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市場崛起,並針對台灣高端人才及產業提出許多惠台政策,台灣企業在對岸享有同等公民或是更甚的便利及補助,在台灣目前經濟停滯不前狀態下,許多職場專業人士及產業紛紛出走,想要至對岸一展鴻圖,並期望藉由大陸的自由開放經濟貿易策略與國際主要經濟體市場接軌。但在享有期待政策的紅利同時,卻誤觸當地法律及規範,讓當初的期待隨著事件風險的發生蒙上陰影,原本追逐夢想理念之地,變成希望的墳場。台灣個人及業者由於經營事業常有機會誤觸下列法律,例如:刑事詐欺及合同詐騙罪等,由於兩岸關係處於競合狀態,政府關係緊張,民間團體卻想要交流互動,在如此混沌的環境氛圍下,許多人鋌而走險希望找到大陸公司代辦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付款工具,以利往後可直接跟大陸廠商或國外業者交易,省去高額的國際轉匯費用及匯差。目前由於大陸當局發現許多台灣人及業者利用高端電子資訊設備及人頭金融帳戶,組織以詐騙為目的的團隊,許多高額詐騙案雖然車手皆為大陸當地公民,深入追查後卻發現首腦通常為台籍組織骨幹,因此對於台灣人及企業想要開通手機及銀行帳戶,提出嚴格的審查控管機制,以遏止類似海外詐騙集團事件再度發生。目前大陸當局對於銀行帳戶的申辦規定如下:台胞證、大陸實名認證手機門號(當地區域)、長期居留證及公司在職契約證明等等,並經過大廳銀行經理書面及實質面試審查,才可能獲取當地的銀行帳戶資格。由於條件對於一般台灣民眾有所不便,所以市場延伸了代辦帳戶的需求,許多人就抱著希望選擇這一類勞務服務,花了錢去了一趟指定大陸省市及銀行順利辦出銀行帳戶,殊不知後續有非常大的危機跟風險正在等著。如幸運只是大陸銀行帳戶遭凍結,等待當局釐清後確認是否開啟;嚴重的話可能須繳交大陸執業所得稅,甚至有詐欺罪嫌,原因為代辦公司去辦理銀行帳戶前,會請委辦人簽立聘僱在職契約,另外出示虛假的當地租屋證明,目的皆為取信於大陸銀行面試主管,順利讓委託人拿到大陸帳戶,一段時日後當委託人再入境時卻被追討所得薪資稅,因為當初承接公司將委託人薪資列報給大陸當局,所以當然會有薪資所得的問題,若不願繳交難道要跟大陸主管機關說:一切都是虛假的文件,只是為了銀行帳戶嗎?若是如此就有可能觸犯刑事詐欺罪,以中國的刑法通常比台灣來得嚴重,若觸犯詐欺罪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時,會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若有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就會獲取減刑,死刑也可能變成緩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詐欺罪仍是十年以上重刑,大陸的刑法原則上是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非如台灣一味強調罪犯人權。另外台灣業者在大陸做生意,在談交易買賣契約的同時,因為簽約對象及地點為大陸地區管轄範圍,就適用於大陸的法律,也較為容易觸犯合同詐騙罪,該法構成要件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欺詐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據司法實踐,合同詐騙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若有觸犯上列條文則會面臨處罰:「根據刑法第二二四條與第二三一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大陸採速審制度,從查獲、起訴、判刑大約三至四個月時間,且無須像台灣刑事附帶民事,若加害人願意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刑期就會降低許多,台灣法律通常較為寬鬆及人性,講求證據,故蒐集有效證據至起訴判刑往往高達數年之久,加害人早已脫產使得被害人往往求償無門,對被害人更是二度傷害,加害人由於刑責較輕也容易再度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