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中國信託銀行前財務長張明田,因涉及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弊案被收押;19日,中信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也被裁定羈押禁見;人在美國的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也將在11月底前收到來自檢調單位的傳票。中信金正面臨空前的考驗,辜少加上3名重臣正面臨檢調的裁決。他們要面對的質疑,除了透過紙上公司紅火,間接掌控兆豐金股權高達9億多元的利益,究竟流至何方?還有,身為全國五大金控之一、標榜正規經營的企業,為何走上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捷徑,落得如此不堪?從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的事件,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到什麼?《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邀請到投資人保護中心總經理詹彩虹、檢察官改善協會檢察官劉承武,及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共同討論,來為金融業的法規與公司治理找出改善的方向。以下為精采節目摘要:
#@1@#梁碧霞(以下簡稱「梁」):我想先請問教授,您怎麼看中信金控透過紅火公司,買下連帶債券,間接取得兆豐金控股權這個事件的發展?殷乃平(以下簡稱「殷」):每一家企業在處理資金的流入與流出,都有一套財務上的規畫,就像該案到維京群島成立紅火的紙上公司,就是白手套的方式之一。此外,該案牽涉到結構債,以及中信金在筆資金上的用途變更。它改變用途沒有經過董事會的決議,也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而利用紅火公司取得兆豐金股權,賺取了9億多元的現金。這個過程牽涉到公司治理跟家族企業,幾乎和台灣企業有些病態結構的情況有類似之處,所以這個案例也可以用來分析其他家族企業的問題。梁:所以您認為這是財團化、假外資,以及交易過程控管的問題。其實,紅火公司跟中信金在香港分公司平常就沒有業務往來?殷:紅火就是為了這筆交易而成立的。有很多公司證券化的過程,利用「一元公司」的組織操作財務,這在國外也時有所聞。梁:接下來請教檢察官,您認為中信金是否觸犯背信等法律問題?劉(以下簡稱「劉」):在《公司法》明定,財務長或法務長所要負責的對象,不是單一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個人,或是他們的家人,而是股東會或董事會。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議論都要經過內控的法律程序。如果被證明是犯不確定故意的背信罪,就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一般企業的董事長擁有較大的裁量權,所以要證明董事長以個人利益為先,實質惡意地去損害全民股東,或是股東應得的利益而沒得到,這樣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被定罪;如果此舉是為了度過公司的財務危機,或是要達成集團共贏的目標,就比較難被定罪。依我來看,目前中信金的局勢是:處於兩者之間。其實,現今的企業內部控管的法定程序,已經不限於僅以書面或法令來規範,而是包括誠實信用的利益衡量。所以,如果大老闆把錢放在個人或家族的口袋,就算是無法可援、缺乏書面的規範辦法,仍舊是違背委託原則,危及股東的權益。以我的觀察,有些企業主的心態真的很需要再教育。當企業主在運用龐大的大眾資源,跟大眾募款的時候,必需為全體股東支出所有的款項負責,包括盈餘和使用方式等;但是,我卻看到很多為了個人的私利,甚至以金錢的方式收購委託書等方式,這種亂象嚴重傷害了大部分股東的權益。
#@1@#梁:若是辜家與紅火有關,他們可能會面臨到什麼罪刑?劉:若檢調單位全面調查與採證發現,辜家所說不足採信,紅火與辜家確有關係,而且有實質惡意傷害到股東權益的話,就會定罪。很多公司遇到弊案,通常都會有背信、業務更改不實等問題,這個留待檢調抽絲剝繭去看中信金的問題,最大的刑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中信金最大的問題跳過董事會,甚至跳過備查的金管會,若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舉證屬於惡意的隱瞞後,把錢納為私有,被告就要舉證善意的隱瞞原因。很多股東會的決議,應該要規定某些事項不能全面授權給董事會;要不然就會變成董事會說了就算,而股東都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已經受損了。當我在辦這類案子的時候,我會去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到底股東會是否有授權給董事會去決議。所以我覺得政府的條文確實有不周延的地方。梁:像很多國內的企業都有設在境外的公司,台灣的法律管得到這些企業嗎?劉:如果母公司在台灣,當然可以管得到。梁:現在9億元的利益都掛在紅火公司,法律上來說,可否追回來?劉:要是它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合法,還有是否有侵權行為等,才能決定是否要把利益要回來。
#@1@#梁:詹總經理,您怎麼看在這個案子中投資人的權益受損情形?詹彩虹(以下簡稱「詹」):目前比較傷腦筋的是,由於修法難度的關係,追討受損權益不是那麼容易。其實這種問題在世界各地也有,如安隆(Enron),是為了特殊目的而去成立的公司,一群聰明絕頂的團隊利用財務的特長,掏空投資大眾的錢。像台灣的一些非正派經營的小建商也有類似的心態,採取「一個工地、一個案子、一家公司」的方式,等到房子賣完,公司也就消失不見了,而這時住戶的問題一一浮現,卻無人可訴。這是很多企業採用「防火牆」的技倆,實在可議。我們觀察很多地雷股的公司,都是不重視大部分股東的權益,只為了少數股東的利益,這些企業主有非常嚴重的道德障礙。殷:這時候,專業經理人顯得格外重要,必需要為股東謀取最大的權益。其實,蒐證的內容和事情的認定也是很關鍵的因素,因為追究「海外交易」的官司難度很高,我認為從這個角度辦案,辦成的機率不高。你要說它違法,是違反中華民國的法,還是海外的法?國外法規是很健全的,不論是併購的法規,或是財務工程的設計架構都比較完整。我們台灣的法令有很多的漏洞,開啟了很多弊端,問題也就跟著出來了,這是我認為可重新檢討的。我倒認為,檢調對於中信金的「公司治理」這部分是比較容易辦得到的,例如法務長或財務長這些部分。劉:我補充一下,該案未來的發展結果,要看兩方所蒐集到的證據和推論,是否明顯地壓過另外一方,來證明對方的不合理,所以直接或間接的證據很重要,操作思維的合理推演也同樣重要。樂觀來看,有時候明明知道有罪,卻無法構成犯罪事實的結果,反而成為修法的推動力,像很多司法院、法務部進行一些修法的動作,多是因為個案的不周延而改善的。
#@1@#梁:請教總經理,針對投資人對企業的期許,以保障更多的權益這部分,您的見解為何?詹:個人要有風險控管制度,企業也需要。全世界的金融集團如匯豐(HSBC)也非常重視風險控管。所以投資人會期待企業主也在這部分做好規畫。梁:我可以舉證,有些公司的風險控制長的年薪逼近了執行長,甚至超過法務長、財務長等。他們的重要性由此可見。另外,殷教授,您認為台灣的家族企業、母/子公司的問題,要如何改善來避免這些弊端產生?殷:公司治理的部分,要看管理者的心,這是很難的。通常是公司發生事情的時候,才顯露出來他是否藏著私心。在安隆案爆發之後,美國對於公司治理的法令訂得較嚴,甚至逼得很多美國公司到海外去發展,所以法規制定的寬鬆標準,也很難說絕對的好壞。台灣的企業是處於不設防的城市(處處有漏洞),而且很多家族企業把公司治理的專業擺一旁,個人擅自做很多決策,把股東利益玩弄在股掌間。
#@1@#梁:這就得考驗企業主的智慧和格局,去堅持專業的公司治理。請劉檢察官補充看法。劉:我們的《公司法》有很多相關規定,但是對於關係企業之間要禁止哪些行為,卻難從法令上看到完整的規定。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這是合理的,但是子公司一直加碼持有母公司的話,就很有問題,《公司法》沒有把公司治理的精神也同樣放在關係企業的範疇去規範,這是一大漏洞。梁:這個重責大任呢,就有勞劉檢察官您來推動了。除了顧及法律層面外,企業要長久經營,同時也要顧及社會觀感。我想大部分的企業還是非常努力經營,回饋給投資大眾,我們仍然要給台灣金融業肯定。請教總經理,從這次的教訓裡,我們看到了社會大眾對於金融企業什麼樣的期待?詹:金融機構除了股東的金錢外,還吸收了大眾財,所以責任更重、更大。台灣本身的金融市場較小,所以大家希望引進外資,希望藉此引進高級金融人才,以及能引進世界級的資源,包括他們龐大健全的資料庫。這都是我們希望從外資身上學到的。
#@1@#梁:請教授給予金融機構未來發展的建言。殷:金融機構所要面對的是大眾,所以社會形象很重要。中信金過去是以正派經營為口號,但是現在的公信力受到影響了。企業高層在經營企業時,行為規範要能夠自律,不能為所欲為。這個案子所涉及到各式各樣的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管理問題,還有更深一層的是,人性的問題,都值得我們重新思考,記取教訓與納入規範的,才不致重蹈覆轍。劉:我在此呼籲,鼓勵投資才能增加公共利益,這是政府一定要做的。但是前提是,投資的合理風險我們願意背,不合理的風險我們要懂得去控管。目前的法律有這麼多的漏洞,但是法律永遠是不夠的,企業主不能看自己是否違反法規,在法規找漏洞,而是要注意自己是否違反立法精神,才能真正免於牢獄之災與企業危機。(本文內容摘自超視全民拚理財節目,請鎖定本週日晚上8點收看精采節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