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最近像是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這個案子從交通部要中華電信研究所引進「最前瞻的電子收費系統」技術,到中華電信建設全線ETC系統的預算,被立法院刪掉,現在,一下子轉變成交通部BOT案得標業者有「弊案」之嫌,真是始料未及。最近,ETC案據聞又要「峰迴路轉」。交通部可能與BOT得標商遠通電收公司解約,收歸國營,由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擔任「備胎」角色。這前前後後走了一大圈,繞回到原點,空轉了八年。這八年間,印度、巴基斯坦、韓國、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郡)相繼建設完成紅外線的ETC電子收費系統;本來,我們是可以領先他國的,現在,卻遠遠落後,能不羞愧?為了讓讀者了解浪費這八年的歲月是誰的錯,誰使ETC空轉?有必要把ETC的「前因後果」說清楚,讓歷史去論斷:到底「誰錯了」。同時,也希望在這個節骨眼上,提出ETC「何去何從」的建議。在介紹「前因後果」之前,讓我先把ETC三個簡縮字母解說一下。ETC是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的簡縮字,直譯是「電子過路費收取」,通常我們俗稱「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要收取高速公路過路費,必須建設一個龐大的系統來運作,包括前端及後端系統。前端系統是感應車輛通過的一些設備,而後端系統是登錄所有通過車輛的帳務管理、執法系統及車牌辨識系統等。所以,後端系統其實就是登錄車輛通過的帳務統計及管理系統,若車輛未裝有車上讀卡機或車上讀卡機故障而無法扣到過路費時,就必須啟動「執法系統」,通知用路人補繳或罰款。所以說,後端系統就是一個資訊系統。但是,前端系統用作短程通訊媒介者有兩大類型:(1)是紅外線;(2)微波。
#@1@#原案方案一:這個案子原本是由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於民國86年10月18日在交通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簡報」會議中,決議「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技術研發、系統建置,由中華電信公司籌措經費辦理,該項費用可於未來營運收入內回收,且其營運維護工作可由高速公路局以契約方式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其所依據的法條是「政府機關稽查條例」,但有其委辦附帶條件是:1) 採紅外線通信技術 2) 用非接觸式 IC 智慧卡 3) 擁有掌控關鍵性技術 4) 縮短系統開發建置與營運使用時程,希望第一期計畫能於一年內完成。這在當時是有眼光的一項決定。因為,當時紅外線及非接觸IC卡都是很前瞻性的兩項技術;中華電信研究所在引進後可以進行後續研發,以帶動國內光電工業。電信研究所在接到此一「命令」之後,即著手其相關系統的研發工作,例如後端帳務系統、執法系統及車牌辨認系統等,同時依照交通部的指示,採購一些「紅外線的前端系統設備」及「無接觸IC卡及OBU」並在第四研究大樓之前建立「桁架」,進行上述系統的開發。在完成這些系統的開發工作後,選定了龍潭及樹林兩收費站來進行整體系統的試驗,長達約一年一個月零八天試驗結果系統可追繳率為99.8%,滿意度為96%。整個計畫研究所投入了相當大的人力及物力在研發及試驗上。這個結果可以說差強人意,其所以沒有能達到99.99%以上,係有些OBU尚有些生產上及設計上的瑕疵,這些瑕疵都在事後檢討會中,請前端供應商EFKON承諾改善了。
#@1@#方案二:不料就在此時,中華電信因交通部訂定中華電信釋股價格每股高達新台幣104元,引起員工反彈;當時,一位李姓副總經理以跳樓死諫,員工並上街抗議,與交通部隔空叫罵,員工都被罵成「貪圖無厭」。當時,在部長葉菊蘭的壓力下,迫使前董事長陳堯自曼谷趕回國辭掉董事長職務並辦理退休,葉部長指派常務次長毛治國來執掌董事長一職。由於,毛董事長受到前端微波廠商的壓力,使得他在政策上要改成「方案二」,即:1、不規定要使用IC卡;2、不規定要使用紅外線,即紅外線或微波均可;3、不規定OBU要技術移轉給國內廠商作量產。本人當時已經調到總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除了督導衛星處及企業客戶處外,也順理成章的督導ETC這個計畫,此時上面要更改計畫內容,已非「方案一」的原案,又計畫跨過政府採購法生效日(88/5/27),本人在本計畫的執行上與毛董事長發生了相左的意見,本人認為:「如果按照「原案方案一」執行,可以延續採用政府機關稽查條例而無違法之虞」,但如果按「方案二」即已更改了計畫內容,高公局必須依新生效的政府採購法來公開招標,而非由中華電信來逕予執行,即「按「方案二」中華電信有違法之虞」。本人亦請教當時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建宇委員(現任高公局局長),他完全同意本人的意見。由於本人當時非常堅持必須依照方案一才是合法,但是卻被誤會成「無理的堅持會不會讓人有其他的聯想」,於是決定「放空」,本人因此簽請「改派其他人員督導ETC」,後來ETC計畫改派國際分公司協理洪榮三督導。洪榮三說,有一次他及中華電信同仁到交通部開會,明明會議中的結論是「如此採購方式是違法」,第二天又變成了「完全合法」了,是誰的壓力下才使得「違法」變成「合法」? 洪榮三看看這案子的發展,確實有問題,也自請退休,改由副總經理張豐雄督導。在這個期間,中華電信要建設全國ETC營運用的系統預算一直在立法院備受爭議,一些立委也許是受微波系統廠商的關說,把中華電信這一筆預算全數刪除了,逼迫中華電信退出ETC案20年的經營權。我想這個結果要負責任的是前董事長毛治國,他的「引狼入室」,把「方案二」引入,使得中華電信用「方案二」要營運20年的ETC案備受爭議,難怪胎死腹中,而毛董事長又是一派學者高傲的態度,缺乏與立委溝通的技巧及誠意,使得我們五、六年花在ETC的成果泡湯。說也奇怪,研究所花了五億多元在研發及試驗上,高公局與中華電信解約,中華電信辛苦了四、五年竟得不到一毛錢的補償。不像遠通電收要賠償18億元呢!
#@1@#方案三:ETC案後來交通部改成『方案三』,也就是用BOT的方式,由民間出資建設,在20年的營運中抽取佣金來回墊建設費用,不再強調使用IC卡,不規定使用紅外線,也不強調要技術移轉OBU技術給國內廠商,公開徵求最有利標,結果,遠通電收公司以最有利標得標。遠通電收公司是由遠傳電信、神通電腦、東元電機、及精業等四家公司合資成立,而他們所建議的前端系統也就是中華電信研究所前試驗成功的系統,是使用非接觸IC卡的,是使用紅外線的,也是由奧地利的EFKON提供前端系統的,也是要使用車機OBU的。遠通電收公司可以說是「坐享其成」,許多OBU在試驗時所發現的設計上及製造上的瑕疵,都被電信研究所指出來,他們都承諾會改善的,難怪他們現在號稱OBU的準確率是百分之百。這一方面中華電信研究所確實也有功勞!但是,現在檢調查出來遠通電收有賄賂之嫌,而據說系統的可靠度仍有改善的空間。依我的看法,前者應該徹查到底。而後者應該是每一系統驗收程序出了問題,或者系統尚需再做微調,使其功能最佳,而非紅外線本身出了問題。因為電信研究所試驗出來者,比報導中的要好很多。
#@1@#現在發現「方案二」及「方案三」都走不通,有人建議還是「峰迴路轉」由中華電信來執行;但是,我建議還是要堅守「方案一」才是合法的。因為,只有「延續」政府機關稽查條例來執行,才不會使高公局違反「採購法」,而要執行「方案一」最重要的基本條件是原始內容不能改變才行,否則又要重蹈「方案二」的覆轍。中華電信現在已經民營化了,預算無需送到立法院受審,所以可以在採購上較有自由度;但是,也就是因為民營化了,也比較注意是否「有利可圖」,如果無利可圖,那它是不會把人力物力放在這裡,故妥善協調營運模式,應該可以議約成功的。 原始建設時程規畫中華電信依交通部的指示,規畫了整個電子收費系統的建設時程如下:於民國90年1月1日前,完成國道一號及三號高速公路各收費站南北全線大小車至少各一電子收費車道之建置。於民國91年1月1日前,逐年分階段完成國道一號及三號高速公路各收費站全線電子收費車道之建置。於民國92年6月30日前,預定完成國道一號及三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按里程收費之研發及試用。中華電信研究所因為要建設上述車道系統,在預算上編列了第一階段16億、第二階段5億元採購預算,送立法院審查,以便執行。沒想到那些微波業者向一些立法委員關說,希望中華電信的採購不要「綁標」在紅外線上。 未來營運建議高公局:一、給ETC用路人更優惠的過路費折扣如九折二、酌予提高車速到60或80公里三、初期應給用路人適應期,不要動不動就要罰四、拓寬收費站車道,去掉水泥踏腳五、行文所有公家單位率先使用六、除了檢調單位外嚴禁任何其他單位使用用路人資料庫,以保護個人隱私權業者:一、OBU要有更多補貼,甚至免費提供,僅收保證金二、所有加油站都可以裝OBU三、所有的便利商店都可以加值四、國內製作OBU不要只有一家至少要有五家五、加強OBU及路邊系統的可靠性六、多舉辦過路抽獎活動如每月一部車七、多發展一些加值服務如停車及小型購物用路人:一、配合政府的政策多裝愛用二、保持OBU的良好使用狀況三、不可把玩或仿冒、停車時最好帶走,以免被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