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控法、證交法、保險法,高達24種法規,但這些法規疊床架屋、自相矛盾,衍生出難以管制的金控怪獸,而日前喧騰一時的禿鷹案,肇因於證交法規定不足,使得內線交易成為台灣市場最嚴重的問題,金融法規能否發揮功能?眾多法規該如何整合?整合法規後怎麼對抗金控怪獸?杜絕內線交易?有必要對金融法規做深入探討及檢驗。
#@1@#《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分析,法律及法規都會隨著時代或環境而需要進一步修改不合時宜的法條,金融法規主要是規範金融業運作之相關法規,而金融市場衍生的問題又常常關乎人民身家財產,因此金融法規就變成有可能是決定人民財富最直接也最有影響力的法條。台灣現行金融法規高達24種,法規不僅互相掣肘,更有自相矛盾情形,造成現今市場上龐大的金控怪獸主管機關難以約束,台灣有必要進行金融法規一元化處置,才能讓金融體制更為健全。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金管會在93年7月1日成立,所經管的法規多達24種,此外還有眾多因應法律制定所衍生的行政命令,在金檢一元化的前提下,這些法規要加以整合,而在執行過程中,金管會參考國外相關法規,取其經驗,如英國的金融服務法,英國將相關法規跟九個監理單位,合併成為金融總署,從1997年開始進行整併工作,一直到2001年才完成。而世界其他各國,如美日韓也朝著這樣的目標前進。他們在整合的過程中,也碰到很多的作業法,使得整併的過程困難重重,因此先將共同有關的法律整編,做出類似金融服務法的總篇,同時進行個別作業法的修訂,因此我們參照美日韓的作法,先將性質相同的法律進行整合,預計在2006年9月分完成,上提行政院,再交由立法院立法通過。
#@1@#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則指出,金融市場的整合目的在於讓各領域的業者跨業經營金融業務,如保險、銀行、證券等,以及創新的金融工具與金融衍生工具一一出現在市場交易。而在金控底下,交叉行銷的金融產品也應運而生,例如銀行保險產品互相結合。但在現行情況下,我們的法規根本無法規範,因為銀行法、保險法、證期法是各管各的,而且各法限制重重。舉例來說,保險法規定,只有保險業者才能經營保險,其他業者不能進入這項領域;同樣的道理,銀行法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市場現況卻是大家都已經跨出去了,這些法規事實上是過時的。有些法律規範不完整,例如金控法,在立法過程中就有人喊著金控法通過金控怪獸會出現,因為該法未規範金控的子企業之間利益衝突的交易及利益訴訟的限制,我們沒有足夠的法規規範,只有幾句話帶過而已。現在金控怪獸出來了,要再去規範他們很難,大型財團可以上達天聽,要靠立委立法約束財團可說是困難重重。
#@1@#東吳大學戴立寧教授指出,金管會很積極做事,但努力跟效力不能畫上等號,不能對於法律持有過度期望,因為法律在通過那天就已經是落伍的,一個思想在經過長期醞釀,好不容易才凝聚共識,通過法律;但是,時代及環境是不等人的,所以永遠會有法律跟不上時代的問題存在,事實上所有的金融活動都先於法律之前,例如證券交易,先有證券,先有交易,才有證交所,最後才有證交法的出現。法律無法來主導金融活動,也不應該由法律來主導金融活動,法律往往成為金融活動的阻礙,然而金融法規的目的何在?金融法規不是沒有目的的制定,否則為何我們不去管理百貨公司的經營,但在這裡我們要很坦白也很遺憾的說,我們看不到金融法規的目的何在。呂東英解釋,金管會自從成立之後,非常重視不同金融法規的整合,這一段期間整合了財務管理的業務、境外基金的管理、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審核、重大金融犯罪、財團移轉的案件等;例如財務管理,金管會依據證交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讓各項目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出來。
#@1@#既然現行金控法已制定,而衍生的利益團體也相繼出現;梁碧霞指出,如此一來,未來在修法的過程中必然會受到阻礙,若說金融控股公司是怪獸,那金融控股法該不該修?答案是肯定的。金控法的修訂是必然的,呂東英也表示,在修法的過程中,寬限的條件也提出了、法的條文也有了,主管機關有誠意解決這樣的問題;但送到立法院的時候,出來的法案會是什麼樣子我們就不能保證了。法案送到立法院後,往往成為利益的角力場,許多利益糾葛在裡頭,以至於往往主管機關當初的原意遭到刪除甚至扭曲了。曾為立委的殷乃平指出,在立法院中的確有許多利益衝突、利益糾葛的情形,所以一個法案最後通過後會是什麼面貌,沒有一個人可以說的準。法案通過不是一個人的力量,而是所有立委的同意。
#@1@#股票市場一向是整體金融市場的縮影,梁碧霞認為從引起政壇及金融市場矚目的股市禿鷹案即可發現其影響力。從「勁永案」可以得知,禿鷹集團已經神不知鬼不覺的將其影響力深入台灣的金融結構中,諸如此類的事件其實由來已久,也是台灣證券市場的惡習。因此,金融市場的監理制度該如何健全,金管會應正視此問題。禿鷹案是金管會在處理一家掏空公司的過程中資料外洩,而市場配合資料外洩來炒作、圖利,所以在調查過程中,市場發生炒作的現象,而市場根據媒體報導,做出股價哄抬或放空的反應。呂東英回應,禿鷹案爆發之後,金管會能做的就是馬上管制這種現象,讓它不再發生造成傷害。凡是處理業務相關的人、事應該標準化,皆須訂一套標準流程來檢驗,從前端到上市後的管理,都應有嚴格的監管制度。戴立寧直指,表面的錯誤,很容易改進,但最大問題是根本不知道錯在哪裡,在證券市場有很多積非成是,習以為常的問題,例如在證券市場上我們常認為內線交易及操作股價是兩項必須防範事項,但不幸的我們政府領頭操盤,拼命做,這是證券管理的大忌,一方面做內線交易,一方面操作股價,舉例說,國安基金,他的目的就是操作股價,這就是內線交易,但我們不認為他是錯誤的,當高層不認為這是錯誤時,我們如何要求下級幹部,下班後不能去交際應酬﹖
#@1@#內線交易是建立在資訊流通不平等的基礎上,戴立寧明白地指出,這次禿鷹案更是過分,利用資訊不流通,加上成員的特殊地位創造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例如公司明明經營良好,卻被人加以調查,這在市場面上必然會造成衝擊。禿鷹是個集團,這集團的成員各方都有,內線交易也遍布世界各國,但在台灣更嚴重,真正的關鍵是股市的內線交易在台灣非常普遍,呂東英認為,法官要依證交法第157條之ㄧ定罪的機率很低,當主關機關抓到後移交到法院,法院也不判,往往最後不了了之,這是整體執行面的問題。殷乃平指出,第157條之ㄧ,何謂重大消息﹖什麼是消息受領者?消息接受後多少小時內不能操作?這些在法院執行面上,往往會引發不同法官有不同的想法,這部分不能怪到法院去,因為罪證券交易法本身就不清不楚,所以要從法制上規定清楚,執行面才能配合執行。梁碧霞總結說明,金管會成立至今已二年多,在執行金融控管業務上一直未能有效的上軌道,金融問題層出不窮,關鍵在現行法律過多,卻又不合時宜,以至於市場上鑽營法規漏洞,金管會須整合出一套適合控管現今市場的金融法律,然而法律的制定常落後於現實環境,所以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執行面上成為控管市場的關鍵,政府應思考法律制定的周全性以及執行面,達到有效杜絕內線交易、股價炒作的情事發生,才能穩定台灣金融市場,創造人民穩定投資理財環境。(本文內容摘自超視全民拚理財節目,請鎖定本周日晚間8點播出之全民拚理財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