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金融市場亂象叢生,許多人將推動金融改革的目標,集中在銀行逾放以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忽略了這些只是病徵。而金融監理不夠嚴謹、法規制度未能隨著國際化、自由化的潮流與時俱進而做修正。於是卡債製造的社會問題重重,企業惡意併購層出不窮,這些影響金融市場至鉅的問題至今都還沒有完善解決。
#@1@#《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指出,由卡債衍生出來的消金問題,讓金融業的成長動能受限,台灣的消費金融市場出現萎縮。而身為國內最大現金卡放款銀行的台新銀行,也在日前宣布暫停受理現金卡新案件的申請。台新金現金卡喊停已經不是第一家,中華銀行、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都已暫緩承接現金卡新業務,玉山銀行與板信商銀更是全面暫停現金卡業務,主動將原現金卡客戶轉為小額信貸。在超過475萬張的現金卡當中,放款額度就高達兩千六百多億。光是今年第一季,台新金的現金卡呆帳就高達99億元,而消金的壞帳風險,似乎遠比市場想像的嚴重多了。光是今年三月份信用卡逾期帳款比率達3%以上者就有10家;現金卡部分逾期放款比率3%以上有8家,其中中華商業銀行達13.26%、寶華商業銀行達20.77%,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更高達29.71%。而啟動了公益AMC(資產管理),是否就能為卡奴解套? 金鼎證券、開發金併購事件,在金融業的各項管制大幅放寬之後,相關單位如何制衡市場惡意併購?梁碧霞表示,金融市場管理向來由金管會主管,然而各項金融法規仍分別列於不同的法規中,鬆緊不一,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狀況而有所謂的法規套利,因此如何建立金融法規一元化,以配合未來市場發展的需要,值得主管機關加以考慮。麥肯錫的研究報告顯示,現在台灣的卡債裡面,過度消費大概占所有問題的六成,剩餘的四成來自長期的失業,梁碧霞指出,這已經牽涉到社會結構、經濟問題,而卡債也一躍成為台灣最嚴重的消費性金融問題。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卡債的形成,來自於過度消費,支付能力不足,持卡人將信用卡誤認為是救窮的工具,但是信用卡本來是救急的工具,用來救窮是錯誤的方法,銀行過度推銷信用卡、現金卡,再加上委外催收,造成低收入者,沒有辦法負擔債務,於是各種問題由此衍生。
#@1@#處理卡債問題,政府應從社會救助面著手;在這樣的構想下,催生了公益AMC。接納八家消費金融業務較多的銀行,將逾放超過六個月的銀行債權移到公益AMC來,其金額約有33億。債權到AMC以後,與銀行最大的差異是催收及還款方式的不同,同時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及期數。金管會的做法是將卡債族總歸戶後,集中分類並加以管理;屬低收入戶、失業且無財產者暫停催收。公益AMC並設有協商債務的機制,避免了多家催收以及個別協商的缺失。卡債族在加入公益AMC後,依舊可以受到「一站到底」的協商服務,更無所謂卡債族的債務要納入公益AMC,卡債族還得先償還負債總額3%的情事。呂東英進一步表示,公益AMC的設立只是將銀行對卡債族的債權移轉,以債作股成立公益性質的資產管理公司,以避免日後的不當催收,卡債族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表示,問題的關鍵,在於管理機關的態度跟觀念,卡債是問題的結果,真正的問題是銀行發卡時,有沒有做好管控的工作,如調查持卡人無償還能力,銀行為什麼還要發卡給持卡人?而且銀行還引誘持卡人做過度消費,當然就形成社會問題,AMC不管叫陽光也好、公益也好,它本身還是個討債公司,只不過是討債的方式不同,它是終身討債,把還款期限延長、期數拉長。AMC不但是終身討債,持卡人在銀行徵信中心還會有一個記錄,往後,持卡人跟銀行要借錢,如房貸、車貸等,將來都會變成一個障礙。東吳法律系教授戴立寧則認為,公益AMC沒有針對真正問題發生之處,目前銀行的實際狀況是,持卡人查詢存款餘額的話,銀行告訴持卡人的不是存款餘額,而是可用餘額,這其中就包括銀行給持卡人的貸款額,但是銀行沒有告知持卡人,使用這個貸款額要負擔極高的利息。從這方面來看,銀行在法律上是犯重利罪,但是主管機關卻未對此問題提出辦法。
#@1@#無論金融法規是要從法制面解決或是落實到執行面,主管機關是否能有效管理,端賴主導者的態度與決心。再以金控合併的案例來看,明定金融控股公司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金控轉投資的門檻也由原來的25%大幅下降到5%,這是否為敵意購併?像開發金與金鼎證、中信金與兆豐金等,是否也凸顯了公司治理的問題?以目前狀況來看,辜家持有中信金及開發金的股權分別只有8%及6%,持股並不高,加起來資產約只有500億元;但若透過中信金併兆豐金、開發金併金鼎證,總資產超過7.5兆元,資產成長150倍。金融機構合併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過,主要是希望能透過同業合併或異業跨業經營,改善銀行業目前過度競爭、資產品質惡化導致獲利能力下降的問題。又銀行的決策能否提升銀行價值,決定於銀行治理機制之完善與否,因此銀行的轉投資行為、治理機制相形之下將對經營績效有所影響。「惡意併購」,到底是如何造成的?針對併購對象的公司當權派而言,凡公司當權派不歡迎的併購行為,就屬於惡意併購行為。梁碧霞分析,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就是最好例證,最後開發金併購失敗,金鼎證券由公司派勝出,然而,金控公司握有的資金來自於股東、存戶、投資人,這些來自於社會大眾的血汗錢,能否用來執行併購?金控怪獸正遊走在金融法規的模糊地帶。要避免惡意購併除了要堅守利益迴避原則外,若能適時引進「強制要約條款」機制,可進一步保障原股東權益。梁碧霞強調委託書收購的辦法也應進行修正,才能杜絕弊端的產生。現行的委託書收購辦法有許多漏洞,導致不少金控透過收購委託書方式,雖然持股低,但仍能主導董事會,造成大股東任意妄為。金管會在政策上如果沒有反對兩家以上金控同時申請併購同一金融機構,這樣形同助長敵意併購風潮。而相形之下,海外的收購規範較為嚴格。以香港為例,已經訂定強制要約條款,包括任何人或二人以上,聯合取得30%的股票權,或是已經握有30%~50%之股票權,應在12個月內增加2%的股票權;如此一來,才能提高惡意購併者的門檻。而就中信金投資兆豐金為例,原本可能辜家只要花255億元,但如果透過強制要約條款,辜家所花的成本,可能就得高達1933多億元。戴立寧舉例,外國人講白武士黑武士,友善的併購叫白武士,而敵意的叫黑武士,基本來講白武士、黑武士都是武士,所以大可平常心對待之。但真正的問題不在敵意或者是友善,關鍵是併購者他所動用的是公有資源,並將其做私人的運用,台灣最嚴重的現象,金融機構變成一個怪獸,他可以擁有大眾的存款,或者信託資金,但是他任其所為,購買股票自然擁有委託書,所以就挾其之名,公器私用。
#@1@#呂東英強調,金管會的立場上是中立的,限制資金購買股票,這部分在證券交易法43條之1有規定,金控要來申報公開收購時,要把目的是不是取得股份、取得經營權這些講清楚;另外,資金來源也要交代清楚,而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也必須遵守,譬如說壽險公司用保險基金購買對方的股票,那壽險公司有沒有投票權? 要不要加以限制? 這些都是關鍵問題,從過去開發金的股權爭奪過程當中可以看出,是社會大眾的保險資金進入,才能拿到股權。殷乃平認為,關於修法這個部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去修法;不過,每修一次法至少要三年才有結果,而三年後當事人早已不在其位。因此,當事情已經發生,相關單位應該劍及履及去解決問題,修法不是解決事情的萬靈丹。舉保險為例,保險公司的資金95%以上都是責任準備金,如果保險公司利用責任準備金去買股票,所得到的表決權,可不可以行使?假如要行使的話,應當以什麼方式去行使?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卻一直沒有規定,我們在證券市場裡面有證券投資信託資金,同樣的,這也持有股票的表決權,應該怎麼樣去行使,如何有效的行使,這些問題存在已久,但一直沒有解決。梁碧霞總結說明,金融亂象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卡債風暴、呆帳率居高不下、金控惡意併購等,這些問題都是經由一段時間的醞釀。金融市場是牽一髮動全身的產業,金融體系或管理制度上發生問題,往往會引發不可預測的後果,主管機關須審慎來檢視在金融業務上的規範是否過於寬鬆,才能杜絕金融亂象的擴大。(本文內容摘自超視全民拚理財節目,請鎖定本周日晚間8點播出之全民拚理財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