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虛增盈餘」是惡質的會計操弄手法,應該被譴責,那「虛增損失」呢?它是不是可以藉著會計原則之「穩健保守原則」,而合法化其操弄行為?
#@1@#根據彰化銀行今年4月4日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布的94年度財務報告,稅前淨損479.4億元,每股稅前純損10.04元,虧損金額相當於未增資前的一個資本額,創下金融圈有史以來單一年度最大虧損金額。另外,從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備抵呆帳變動情形,可以發現,彰銀去年一口氣轉銷呆帳595.5億元,並提存呆帳準備金額627.2億元,彰銀為此於今年1月11日對外宣稱該備抵呆帳覆蓋率高達100%,以上都寫下業界新高紀錄,更凸顯出台新金入主彰銀的重大改變。小股東若看了彰銀財務報表,真是情何以堪,不潸然淚下也難。據說此舉對「台新金」今年合併的財務報表相當有利,不但能美化帳面數據,更能提升外資青睞與信用評等,難怪今年初彰銀公告自結盈餘數據時,當時撰文的記者用了「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為新聞標題;如果「彰銀」會計決策的背後理由真是如上述,我們當時曾呼籲該公司的簽證會計師拿出專業良知與道德,嚴謹把關,再出具意見書,會計師不是大財團的御用工具,而是全體股東的受任人,要知「多數股東」指的是合計持股比例最大的數十萬小股東,管理當局只是全體股東的代理人,會計師對「多數股東」的權益請不要視而不見,該堅持會計原則的「審慎性」,並對不具中立性、可靠性的財務報表說「不」,現在彰銀94年度的財務報告已出來,結果仍是令人失望。也許有人質疑「台新金」是投資公司,當被投資公司「彰銀」發生如此巨大的虧損,「台新金」的財務報表怎麼可以美化呢?殊不知始作俑者就是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所提及:「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等,應在其效益年限攤銷,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20年者不在此限」。會計原則規定:一般連同他公司之資產及負債等,一併購入之商譽金額之計算,是以購買該公司所支付之價金,減去該公司以公平市價計算之淨有形資產,及可辨認之無形資產之市價而得,有些管理當局為了特定意圖,在買入他公司時故意壓低相關資產之市價這樣所支付之價金大於市價的部分就可以列為商譽,並採最長20年攤銷達到增加盈餘之目的,「台新金」對外宣稱對「彰銀投資溢額約為200億元,若分20年攤銷,每年影響數為10億元,加上去年台新金僅投資彰銀3個月,因此,投資溢額影響數僅有2.5億元」等語觀之,其利用的就是先認列巨幅損失,進而壓低相關資產以產生上項投資溢額,然後再依長達20年的攤銷期限,達到美化帳面的效果。
#@1@#走筆至此,讀者應已知其所以然了,讓我們再看彰銀已公布94年第一季季報營運績效,在呆帳回收十六億三千萬元的大幅成長下,稅前盈餘為三十二億七千一百萬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近七倍,每股稅前盈餘為○.七元,法人預估,以彰銀今年呆帳回收超過六十億元來看,今年EPS預估可達二.一五元。難怪對掌握22.5%股權的「台新金控」樂觀看待即將認列的投資利益,而沾沾自喜。讀者不妨想想,彰銀每年獲利只要超過45億元,以持股比率22.5%計算投資收益,不就已足夠沖銷前項10億元的攤提嗎?更嚴肅的問題是如果真如報載,今年呆帳回收超過60億是由彰銀釋放出來的消息,且經查證屬實的話,我們不禁要問:「1月初才剛發布將提列94年度的巨額呆帳費用,且自稱備抵呆帳覆蓋率100%,其估計的合理性豈不是前後矛盾,且無法自圓其說了嗎?」,像這樣蓄意高估費損,低估資產而違反財務報表編製原則的事實已非常明顯。請彰銀的多數小股東,在看到前項今年EPS預估可達2.15元的利多消息時,不要暗自竊喜,根據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94年度彰銀待彌補虧損的金額目前為361.8億元,因此即使今年EPS真的達到2.15元,股東若想分配股利恐怕也得耐心等候幾年。如果投資彰銀的投資人記憶猶新,應記得民國92年初報載「彰銀91年度提存呆帳準備共 451.29 億元,轉銷呆帳458.83 億元,每股稅前虧損 9.61 元」震撼金融界的新聞吧,每當筆者跟朋友提起這種虧損紀錄時,總感嘆這應是金融史上空前絕後之舉,也認為是政權移轉的特有現象(藉此凸顯國民黨時代的黑金政權),以後不可能再發生,未料事隔不過3年,彰銀提存呆帳準備金額增至627億元,再度締造足以讓人咋舌的每股稅前純損10.04元新紀錄,幸好這是國營行庫,要是民營企業經此一再蹂躪,恐怕早就奄奄一息了,而且早已被檢調單位以涉嫌掏空公司偵辦。
#@1@#對彰銀的舉動,我們的疑問是:如果「台新金」的會計決策是正確的,這3 年來「彰銀」的相關負責人,是不是已到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的時候,否則主管機關與小股東可以指控「彰銀」原管理當局人謀不臧、違背職務,有隱藏重大弊端之嫌;反之,這3年來「彰銀」經營管理若沒有問題,那新管理當局「台新金」的會計決策背景就耐人尋味了,讀者看一下彰銀近5年來的財務報表相關資訊,就可以理解筆者的質疑不無道理。從上所提供的財務資訊,可以發現近6年只有91年度與94年度虧損,且都是發生在經營權重大變動後,按91年各項提存453億元、占營收比重94.5%,而94年單提存呆帳一項就達627億元,其占營收比重則高達146.8%,就財務數字的比率而言上項皆是非常重大且異常,這已不是一句因「估計能力」的差異可以解釋的,因為這遠遠超越一般正負差10%或20%可容忍的程度,如果91年、94年的估計呆帳是合理、客觀,那其他年度就有「虛增盈餘」等虛偽不實之嫌,如果其他年度合理、客觀,那91年、94年的「估計態度」與「估計能力」就耐人尋味了。
#@1@#報載所述「備抵呆帳覆蓋率還高達100%」,就會計原則而言是無法讓人接受的,所謂「備抵呆帳覆蓋率」指的就是「呆帳損失準備/逾期放款」,試問,將全部逾期放款,假設在1元也收不回的估計方式,是不是太扯了?記得金管會94年為了獎勵體質好、經營穩健的銀行,給予行政與業務優惠,獎勵標準中有關備抵呆帳覆蓋率只訂在40%以上;換句話說,在主管機關的眼中,能提40%的銀行就已是很高的標準了,現在提100%,把逾期放款全視為呆帳,號稱覆蓋率百分之百,簡直是太誇張了,這種置會計原則之中立性與可靠性於無物的作法,如何令人接受,若加上台新金對外的說詞,其動機豈不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台語有句俗話:「有樣學樣,沒樣自己想」,92年初彰銀第一次宣布大幅打銷呆帳的同年底,正逢辜家與陳家爭奪開發金控的經營權,當時雙方都提出可以提升當年(93年)財測目標的口號,以爭取小股東的支持;無奈的是,在辜家取得經營權後不到半年,也就是當年8月31日,公司便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宣布將大幅提列108.7億元長期投資損失準備,弄得投資人一片譁然。9月3日,開發金控總經理暨開發工銀董事長,主動前往證期局,表達半年報大幅提列長投損失,是希望將過去轉投資失利的損失一次打掉,提高財務透明度,為此當時報載:「證期局對開發金此舉表示正面肯定態度」。主管機關證期局也不查證其背後的動機與作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或另有意圖,當傳統認知上只有上市、上櫃公司「虛增盈餘」掏空公司,而鮮有「虛增損失」自造虧損公司的前提下,現在看到企業願意「自認大幅損失」自貶身價,以為這就是企業「誠信」,財務報表「透明化」的表現,而不分青紅皂白的嘉許一番,這種極端保守心態,實不足取,其不但違反會計專業判斷,也是種下了今日金融業敢競相效尤的可能原因。我們也知道當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許公司在權責基礎下,可以就部分會計科目之金額進行主觀的估計與選擇時,公司管理當局的估計能力與估計態度,將是左右財務報表最終展現的結果;估計能力所導致的錯誤報導可以被諒解,但估計態度的刻意偏差所導致的錯誤報導應該被嚴重譴責,涉及不法的地方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們誠懇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與會計師界重視這個問題,不要積非成是,認為類似「虛增盈餘」才是違法會計操弄,而讓企業財務報表為所欲為呈現管理階層的「期望」,而不是一個公司「真正」的財務績效。管理階層藉「虛增盈餘」出脫持股,不知情的投資人以為利多而買入,最終被傷害,而藉「虛增損失」壓低股價,以利特定人增加持股,讓多數老股東的權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管理當局出賣了,在動機、行為上兩者並無二致,這不但不符會計原則的精神,也涉及法律詐欺、背信等問題,當「彰銀」新管理階層任意踐踏數十萬原小股東的權益還沾沾自喜時,社會是否能發揮正義、公理就全靠會計師與主管機關與輿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