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最近一些國際機構的競爭力評比中表現不佳,排名跌落,對於長期觀察台灣經濟發展的人來說,這些評比結果並不意外,因為過去幾年台灣社會缺乏興利以及對法制的尊重。
#@1@#姑且不談國家大事,因為它正受到太多政治人物的干擾。單就公司治理而言,美國自從恩隆(Enron)案爆發後,迅速通過沙賓氏法案(Sarbanes-Oxley Law),公司治理之機制由自律偏移至他律。而台灣因博達案發生,造成投資人損失及社會大眾對資本市場信心降低。
#@1@#因此我國於去年底通過新修正證券交易法,其中對於公司治理的機制,包括:(1)規範董事會之組成、功能及獨立性,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有一定席次之非親屬關係,(2)明確規範獨立董事之設置及權責,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3)公司之治理機構得選擇單軌制,亦即得由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4)明確公司財務資訊供應鏈(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其他董監事、經理人及會計師等)之法律責任,其中公開發行公司及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於出具財務報表時,除應聲明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外,並應對財務報表不實負無過失之民事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對於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機制、資本市場秩序及對投資人保障都有相當助益。但在這些法律機制建立後,政府與企業接下來的重任在如何興利及遵循法制。個人常有機會與企業主、官員及學者討論公司治理問題,發現各方對落實公司治理以提升公司價值雖有共識,但對於作法卻有角度之不同。
#@1@#例如設置獨立董事,我國證交法對於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的標準及其職責之規範,較歐美各國為低。但我國上市(櫃)公司對於設置獨立董事的意願仍不高,更遑論以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1@#分析其主因是,企業未真正瞭解獨立董事之功能,而擔任獨立董事者亦未充分瞭解其權責,因而產生排斥;其次是,公司治理推動過程中過於強調防弊,由於台灣多為家族企業,致缺乏公司治理,因此需要獨立董事,卻讓外界誤以為公司治理就是設置獨立董事。為使我國企業能更具國際化及競爭力,落實公司治理使其發揮正面功能是重要課題。個人提出三點淺見:一、公司治理之真諦在興利,防弊為配套。因此應明確董事會、經營團隊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權責與其運作機制,以相輔相成,而非制衡牽制。而董事會成員要兼具不同專業人士,而非僅取決於股權,更非形式地強調獨立董事之多寡。二、董事會要專注於對的策略及高品質的決策,選任對的經營團隊,並訂定積極而合理的績效評估及酬勞制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功能不僅在建立監督機制,以管理企業之風險,更要有興利之思惟、提出增進企業健康與績效之建議。三、企業需建立遵循法律與制度之文化,強化品質及風險管理以促進成長,而非僅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