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台北地檢署偵結備受矚目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根據檢察官陳瑞仁的調查結果,總統陳水扁與其夫人吳淑珍等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假藉國務費核銷機會,從91年到95年連續詐取新台幣1480萬408元。這是台灣憲政史上,首位現任總統被司法偵查的案件,不僅全國人民都在看,國際媒體也盯緊事件的發展。11月5日,陳水扁召開記者會說明國務機要費時,美聯社同時連續發稿更新新聞內容9次以上,顯現對於陳水扁的答辯說辭極為重視,報導中強調,陳水扁「拒絕辭職」。台灣近幾年來的政治內耗,長期減損經濟發展的動力,而這次政治風暴更是重擊國內的經濟,還看不到落幕的契機。《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在這次《全民拚理財》節目中,邀請到檢改會檢察官劉承武、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戴立寧,以及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共同探討從這次國務機要費案件,思考台灣如何從這次機會重新建立機制,改革貪腐、振興經濟。以下為精采節目摘要:
#@1@#梁碧霞(以下簡稱「梁」):這次總統涉入國務機要費弊案,除了政治面的影響外,也是對台灣的經濟一大打擊。但是,也有人樂觀地說,這是一個台灣重生、制度檢討的開始,因為,一旦把最醜陋的部分揭發出來,就是大力改革的時候。沉痛之餘,我們先請劉檢察官對該案做解讀。劉承武(以下簡稱「劉」):目前檢察官認為,總統陳水扁有共同正犯的身分,但是要等到他卸職、解職或罷免之後,才會予以追究。雖然總統夫人吳淑珍沒有公務人員身分,但是由於陳水扁是公務人員身分,仍以貪污治罪法令來起訴。其實,我們看到檢察官陳瑞仁是很慈悲的,偵查過程中,他突破這些人的心防,這幾個人表達當初是做偽證、一一認錯了,既然已經認錯,就把部分的錯贖回,某部分予以原諒,所以有緩起訴的處分。到目前為止,檢察官的任務已經完成了。(編按:總統府機要陳鎮慧涉嫌偽造文書、偽證;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涉嫌偽造文書、偽證;外貿協會副董事長曾天賜緩起訴2年;杏林、新生製藥董事長李碧君緩起訴2年)梁:所以您的意思是,陳瑞仁之所以比較慈悲,是指原來調查結果是更嚴重的?劉:他是依據法律,看顧國庫的荷包,不被公務員不法使用。陳瑞仁認為,不是實質惡意或有意的犯罪的部分,把它切開來看了。至於機要費本身特定的關係,客觀上用途明顯不合乎用途的部分,一定要起訴。梁:所謂的貪污罪犯是經濟犯,還是司法犯?劉:是司法的犯罪,而且是重罪。梁:請戴教授為我們定義「貪污」。戴立寧(以下簡稱「戴」):我補充劉檢察官的說法。經濟犯罪是以奪取財務為主,可分成3類,乘人不知而取人錢財,謂之「偷」;乘人不備,謂之「搶」;使人不可抗拒而交付錢財,謂之「盜」;貪污是「偷、搶、盜」集其大成。1993年「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成立,是全世界唯一以反貪污腐敗為宗旨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台灣在內,在全球各地共有100多個分支機構。該組織對於貪污的定義是,濫用因信賴而生的權力(entrusted power),謀取個人、個別的權益。此外,亞洲開發銀行對貪污的定義更強,凡濫用公私職務謀求個人的利得,就是貪污。
#@1@#從這些角度來看,貪污這件事情是全球所關注的運動,可以說是:「大『盜』之行也,天下圍攻」。梁:即使陳總統官司纏身,但是他拒絕辭職、待一審判決,而從起訴到一審,甚至可以拖到卸任,是否會造成台灣政爭不休,經濟繼續內耗?戴:這應從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如果陳總統是負責任的領導者,他應該怎麼辦;如果他不這麼辦,那應該怎麼辦?第一個層次是態度、道德的部分;第二部分是法律、法治的部分。我最近發表一篇文章提到,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和陳水扁的案情有相當多的雷同之處:兩位都居高位者,而且都有任期的保障;他們幾乎都被檢察官認定有貪污罪;他們認為貪污金額微不足道,不符合比例原則;他們一再聲稱絕不戀棧權位;他們全力為自己的清白與名譽奮戰;他們都說檢方偵訊過程不合理,飽受委屈;都強調司法將還自己清白;他們都在等候時機來臨,有下台的準備等。就龔照勝來說,他在案發後被提起公訴,堅不主動辭職,但是行政院不管他,視他無恥、罷免他的職務,連法定保障的任期也沒有;對照龔照勝,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更慘,還沒被起訴,當場就被收押。以前檢察官高新武曾講過一句話:在中華民國,辦大官要大證據、辦小官要小證據、辦老百姓不要證據。龔與林兩位罪有應得,但是看司法怎麼辦總統,回頭看高新武的話,頗具玩味。
#@1@#梁:現在我們要探討陳總統的金鐘罩,到底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可不可以拋棄?劉:豁免權是國家給予總統的絕對的公權力,因為總統必須承擔最大的責任。為什麼要給總統豁免權呢?因為如果總統一直出庭,可能為了保持自身的權益而影響公利;這就好比立法委員需有言論免責權,才可以不斷地質詢公務員,不因上法庭而影響公務。所以刑事豁免權是對總統身分的一種保障。目前法律規定未說明這個身分權是否可根據個人的拋棄而放棄,我們的檢察總長表達,它是可以被拋棄的權利。不過,這點是在學界可以繼續研究的,檢察官改革協會也會匯集美、英、日各國見解,再提出報告。梁:國外包括韓國、菲律賓等,都曾經發生總統貪腐下台的例子,甚至鋃鐺入獄。請殷教授和我們分享國外的案例。殷乃平(以下簡稱「殷」):菲律賓先前因總統的貪瀆現象,報紙的言論全部都遭封殺;由媒體組成一個民間監督組織,在雜誌持續發表他們的發現,後來總統終於下台。台灣也是一樣,這件案子也是從媒體披露,隨著司法的調查,發展到現在的局勢。
#@1@#當然我們也可以看韓國比較激烈的例子,他們把貪污整頓完,公務體系被洗得乾乾淨淨後,經濟就大步向前衝。那台灣能否也從此次的政治風暴中,重現曙光的可能?我認為,如果有人不認罪,仍有一段時間要拖。在這個「拖」的過程中,對經濟的負面影響會持續,過去這一年半裡,台灣資金的外流很嚴重,而且企業已經出走好幾年,甚至跑到香港上市;如果這個貪污案若不能趁早了結,拖下去的結果是難以預料的。梁:韓國藉由政府弊案的揭發,全民覺醒到這件事情應徹底處理,但是,台灣對於司法的信心指數是低落的,殷教授怎麼看?
#@1@#殷:我想,貪污事件處理完以後,要建立一個新的制度,未來的問題會減少很多。梁:從這件國務機要費的貪污罪,我們現在應該推動什麼樣的法案?劉:首先,我們應落實「澄清吏治、嚴懲貪污」,要絕對的公正,才能彰顯他是公正的司法,沒有利益和人情的包袱。所以公務員的財產應該透明,如果申報財產暴增好幾倍,如某次消費超過全年度的薪水,司法機關或申報機關可以要求他說明,倘若不實說明或拒絕說明,這個差額就為不法利益,視為刑事犯罪關聯的證據。這點是我們跟國際透明組織、澄社等共同推動的法案,送到立法院,這個我們可以視為是貪腐的防線。我們努力的第二部分是,像SOGO案吳淑珍女士雖本身沒有公務員身分,卻可以利用裙帶關係或親屬關係,以代理人自居斡旋公務圖利,也應立法視同觸犯貪污罪論處。第三部分就是,被告人雖然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不可教唆別人說謊;但是目前的司法案件中,常看見被告說謊而浪費司法的調查人力與時間,這些資源可以說是國家納稅義務人繳交的。美國法律有規定可以保持緘默,但是不可說謊,但是被告教唆別人說謊,有教唆偽證罪。為了讓司法有限的資源充分利用,應立法將教唆偽證定罪。以上3部分都是我們目前法律上不夠周延、還有漏洞之處,是我們法界共同努力的目標。
#@1@#戴:剛提到有關於公務員的財產申報的部分,其實財產也是一種私密權,它的立法精神不在於將財產曝光,而應是在期初、期中、期後申報,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但是陽光法案在台灣變質了,財產成為展示給公眾觀看的,大家都好奇:某某某有多少錢?錢在哪些地方?這是非常荒謬的。它的精神應該是查是否有巨額、不法增加,但是現在卻是查人家有沒有報!像某立法委員有2千多萬元的現金存款,被媒體披露後,這對他孩子的安全是很大的威脅。這種態度,跟防治貪污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常在講,我們的國家法律欠缺中心思想,真是棒子亂打!舉例來說,殷教授,如果哪天你的財產被公布,你的滋味如何?(「殷」微笑不語)梁:在政治風暴下,如何提振民眾的信心。請各位做個總結?戴:在台灣,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我們必須向前看。發展過程中難免會有阻礙,冬天來了,春天就不遠了。
#@1@#梁:謝謝戴教授,您剛剛是罵最兇的,可是對台灣的未來卻充滿溫暖與期待。殷教授、劉檢察官呢?殷:凡是涉及採購、政策,必須建立完全透明化的機制,還要很有效的監督機制,如監察院、司法院的中立,這都還有努力的空間。劉:我們檢察官在國務機要費的案子中,只是還原事實,和給予法律評價。至於是否為政治風暴,非檢察官所關心的範圍。如果我們能夠將這個案子辦成,明後年,我們國家的清廉指數將是往上提升的,身為檢察官的使命,就是要把將每個角落的貪腐都徹底清理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