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子產品製造商多以「企業客戶為對象」(即採B2B經營模式),因業者規模較小,且因各國通路結構和文化不同,多仰賴各國通路商推展業務,通路的設計與安排,以及與通路夥伴之間的關係,影響銷售績效甚大。在B2B經營模式下,某一製造商的產品抵達最終客戶之前,大概須經過二層的通路:第一層通路商為加值批發商或轉售的批發商(distribution channel);第二層通路商為加值經銷商(value-added reseller)、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零售商(retailer)、轉售商等,而系統整合商(system integration channel)在兩層都可能存在。加值經銷商應用此一製造商的產品,以增加自身產品的附加價值,而系統整合商能整合此一製造商的各項產品成為一系統,讓最終客戶使用。為提供較佳的售前和售後服務,提供較為客製化的產品及擴大服務在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的最終客戶,製造商可能採用多點通路的佈局或是高密度的通路。由於低製造成本和產品所具有的技術優勢,台灣製造商逐漸在地主國擴大銷售量,建立了對通路成員有價值的品牌。觀察台灣製造商在歐洲的通路策略,會發現製造商採取一種漸進的型態:某公司在初入某一地主國時,會先透過經銷商開拓市場,不久後就設立銷售代表以服務通路和瞭解最終客戶,然後成立獨資或合資的子公司,以管理通路和開發市場,最後成立歐洲區域中心以協調歐洲各國的業務。也就是說,在一地主國,製造商以「經銷商→銷售代表→子公司(或分公司)→區域中心」改變營運方式。在這個過程中,製造商逐漸增加了對地主國業務的掌控,但也增加了兩項成本:在地主國的營運成本、與通路商的潛在衝突。何以製造商要改變在地主國的營運方式呢?其原因有五:(1)持續開發新通路、新市場;(2)製造商和通路商的經營目標不同(如前者為銷售成長,而後者為利潤),使得後者的配合意願較低;(3)通路商的資源有限,無法提供製造商認為應具備的功能或服務;(4)製造商要增加對通路商的服務水準或管理經銷商間的衝突;(5)製造商要增加對最終客戶的掌控,以降低對通路商的依賴和減少通路商的談判力。在地主國以漸進的型態拓展業務既為常態,筆者建議製造商可考慮下述策略:在主要的國家(市場),以設立獨資子公司或與通路商合資(須為多數股)的方式經營,在次要市場可透過通路商或銷售代表以服務最終客戶。惟對於子公司的角色,係以「管理與支援」通路商或「視為另一個銷售通路」為主,必須先釐清;除提供較佳的產品、服務及較高的利潤外,必須透過不斷的合作和溝通,來增進通路商和製造商的熟悉與信任,互信有助於培養通路商的忠誠度。以訓練、合作行銷、合作研發或特殊機器設備的購置來增加通路商對製造商的專屬投資,增加通路商轉為銷售競爭者產品時的移轉成本。台灣製造商若能妥善的設計在地主國的營運方式,再以「情感與利益」套住通路商,必能減少經營的風險和增加通路商的合作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