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無常,很多人都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倒楣,但當意外降臨時,如這波疫情奪走這麼多條人命,很多人來不及「交待」後事,徒留不少遺產繼承問題。
生命無價!生命也無常!
誰都沒料到,去(二○二○)年初大爆發的新冠肺炎(COVID-19),台灣在「+0」的防疫成功,成為世界典範後,卻在今年五月出現防疫破口,到六月二十三日共有一萬三千多例本土病例確診,並有六百多人不幸過世!
而被視為救命的疫苗施打,從六月十五日開始的短短幾天,到六月二十一日止,卻有高達七十五例的疑似死亡通報,造成親人永隔的悲傷事件發生。
意外事故 家人悲痛
而今年四月二日,一輛開往花蓮,載著四九八位的出外遊子返鄉祭祖,未料在台鐵北迴線和仁段清水隧道北口發生列車脫軌事故,造成台鐵四十年來的最大傷亡事件,共有四十九位乘客不幸罹難。而二○一八年發生在花蓮的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也奪走十八條寶貴生命。
在不勝枚舉的意外事故中,一夕之間,有多少家庭為之破碎,有多少家屬為親人驟逝而流乾眼淚。
另像藝人羅霈穎也在去年八月,疑因服用多種藥物的副作用,意外在家中猝逝,享年五十九歲,「小鬼」黃鴻升去年九月也因主動脈剝離造成血管阻塞,以三十六歲的英年早逝。
就連經營之神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也沒想到,二○○八年時,他只是去美國處理一些事情,竟意外過世而客死異鄉,留下巨額遺產繼承紛爭,除境內遺產核課確定外,其長子王文洋還提起海外遺產之訴,豪門爭產尚未落幕。
明天與意外不知誰會先到來?意外總是來的突然,沒有人想碰到它,但「不幸」萬一降臨時,家人除了難以接受外,在辦妥身後事後,首要面臨的即是被繼承人(往生者)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或債務等相關繼承問題。
你可以先為所愛之人做什麼
擅長法律、不動產及保險稅務規劃的地政士蔡岳臻提到,最近接到不少詢問家人突然過世的繼承問題,另外也談到,今年疫情嚴峻,在一個多月內造成全台這麼多人突然過世的那種內心的恐慌,一直在問,「我可以先為家人做些什麼?!」
經過一番深聊後深究其因,在於這些因染疫往生者,完全沒想到死神會找上門,故生前根本沒有留下遺囑交代後事,甚至有些同居者,因為沒有「民法上親屬關係」,因此不具有民法繼承權利,而頓失生活所依的情況。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從這些不幸身故者身上,除了感嘆世間的無常外,是否能為在世者,可以去多思考到那些問題呢?
蔡岳臻指出,國人相當忌諱「預立遺囑」這件事,一方面是長者認為自己健健康康的,不認為自己會突然兩腿一伸,走了!另一方面,也怕觸眉頭,提早招來惡運之類的;至於年輕人也是活的好好的,加上也沒有太多財產,根本就不去多想立遺囑的事。
千金難買早知道 遺囑很重要
但很多事情是「千金難買早知道!」如果能提早一步正視財產規劃及未來身後的分配,至少能讓獨活在世的另一半,或是具有民法繼承權的人,在面臨至親驟逝的悲傷期過後,能依規定在半年內進行遺產稅申報,若是有不動產則可儘早進行移轉登記。
蔡岳臻表示,現今有些富豪家庭已經開始正視「遺囑」的重要性,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可憑其自由意願去分配他辛苦大半輩子所累積、創造出來的財富。
另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很多遺產繼承,若已結婚生子,大都由配偶及小孩依此繼承順序繼承,但像先前所提的藝人羅霈穎及黃鴻升,因為沒有結婚生子,且沒有預立遺囑,遺贈給非屬繼承順序之人,故全部遺產都由其在世的父母繼承。
蔡岳臻談到,預立遺囑有其重要性,尤其一些中南部的鄉下長輩,常有「傳子不傳女」的觀念,生前可能跟某些孩子提到,「我將來過世後,這些田地及房子,都要留給兒子,不給女兒。」
在老一輩的觀念裡,家產傳子不傳女,因兒子是姓他的姓,而女兒嫁出去,就像潑出去的水,若把財產分給女兒,就讓外姓人來花他辛苦賺的錢了!
不分男女都有繼承權
「老人家的觀念,有錯嗎?」蔡岳臻說,在過去封閉社會,女兒的確是被排除在繼承權之外,但《民法》繼承編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修法公布,才將「家產原則上由諸子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修正為「女兒與兒子平等繼承權」,也就是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配偶之外的第一順序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兒也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列,就有權利來均分。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是依據《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例如老翁(配偶已歿)可以預立遺囑說,他的財產全部由二個兒子繼承,而該遺囑完全沒有提到另兩個女兒,似乎女兒就沒得分;但其實不然,女兒只是可以分少一點。
因為根據《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原本一個女兒跟其他三人可以一起均分老父的所有遺產,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但在《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的規定,只能分得應繼分(四分之一)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八分之一。
以該老翁的例子來說,兩個女兒各分走八分之一,總共是四分之一,而剩下來的四分之三,就能給兩個兒子繼承、均分,拿到比他們原本的四分之一來的多了。
五種預立遺囑形式
不過,這是在有「預立遺囑」,且文件符合民法遺囑種類規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能達到的分配財產目的。
因為,像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過世前,也「預立遺囑」,把大多數的遺產全留給其愛子張國煒,讓其他大房的兒子們反彈,除主張「遺囑」是假的,提起確認遺囑真偽之訴訟外(一審判決遺囑是真的),並展開長榮經營權的兄弟之爭,豪門鬥爭的結果,張國煒被逼出走,另成立星宇航空。
此外,蔡岳臻也提醒,依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形式,且各有成立的要件,缺一不可。
他另外也提到,一些鄉下長輩都以為,他已經把小孩叫到跟前,且一一說明他的財產要怎麼分配,甚至還要女兒們當面答應,保證以後不會回來跟兄弟分家產,形同放棄繼承權般,但這些「口頭交待」若沒有「白紙黑字」變成遺囑的話,一旦牴觸《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全部無效。
他就曾目睹鄰居家為了遺產繼承問題,在老翁「做百日」的法事當天,兄弟跟姊妹們大吵大鬧,指責她們不是答應不回來分財產,怎麼老爸一過世後就「翻臉不認帳」,還對老爸遺像,要他「起來」教訓不肖女兒,不過,作女兒只冷冷回一句:「照民法規定走!」由於爭吵過於激烈,還引來警察出面排解。
蔡岳臻表示,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也就是繼承權之拋棄是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有繼承權利後,才能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管轄的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所以繼承權預先聲明拋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雖然女兒在老爸面前有答應,以後不回來分家產,看似「拋棄繼承」,但此種形式是不作數的,所以,女兒跟兒子一樣,都可主張《民法》的遺產「應繼分」,或是立有遺囑,不利分配情況下的遺產「特留分」保障。
同居人沒有繼承權
而這些都是發生在你具有民法「繼承權」的情況下,萬一,你只是同居人的「紅粉知己」,或是「青衫之交」呢?
蔡岳臻表示,最近一位朋友來電諮詢,A男與B女同居多年,形同夫妻,感情甚篤,認為彼此並不差那一張「結婚證書」,加上兩人正值中壯年的四、五十歲,根本就沒去多想什麼。
但日前,A男突然心肌梗塞過世了,遺有一棟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子及一些現金,而A男的父母也早就認同B女是「媳婦」,就打來問,如何讓B女繼承房子,但問題是,A男曾有婚姻,雖然十多年前離婚了,卻遺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蔡岳臻表示,A男沒有配偶,但有未成年子女,他「名下」的財產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全由三名未成年子女繼承,B女雖然可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的,「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但因A男離婚後跟前妻及三名未成年子女根本沒有互動,A男的父母對孫子們也沒有感情,他們傾向房產能留給這位沒有名份,但被他們視為媳婦的B女,日後也可照顧他倆老。
蔡岳臻說,他可以理解長輩的想法,問題是,因B女就差那一張「結婚證書」,沒有法律上身份就沒有繼承權。
此外,由於現今很多男女朋友不想被婚姻約束,更怕「速食愛情」,辦離婚很麻煩,因此,大多數都「同居」在一起,如果雙方財務自主,且財力相當,即便有一方因意外身故,另一方還有自己照顧自己的能力。
但萬一意外死亡的一方,是這個「家」財力的主要提供者,存活的一方都是靠死者所賺的錢或積蓄而支撐生活所需,且就住在死者的房子裡,如此情況下,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屆時,因無法繼承,生活將頓失依附。
三種方式給保障
因此,蔡岳臻會建議現今同居的雙方,若是已共同生活很久了,不怕對方跑掉的話,宜就不動產提早進行規劃,包括房產登記為「共同持有」、設定「抵押權」或「不動產信託」。
他說,很多男女朋友因同居在一起,共同出資購買房子的話,就可以將房子共同登記在兩人名下,如果有一方驟逝的話,另一方還可以保有房子一半的權利。
或者善用「抵押權」,由當事人雙方創造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A男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則A男的房產謄本上就會「註記」一筆抵押權設定。
蔡岳臻說,抵押權從屬債權,依據《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另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雖然B女無法繼承該不動產,但因她在該房產上有一筆「一千萬元」的抵押權,A男的三名子女即使繼承該棟房子,該「一千萬元」的抵押權仍存在,若三名子女未來要出售該遺產時,就得先向B女清償一千萬元,才能塗銷抵押權,如此一來,B女生活就有保障。
信託財產非遺產
另外,也可以依據《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由A男找一位信得過的人辦理他益信託,以其父母或自己來當受託人,並指定B女為受益人,則A男縱使突然過世了,依據國稅局的解釋,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於委託人死亡時,係屬信託財產,而非屬遺產。
即使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此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
因信託財產並非遺產,如此一來,A男的三名子女就不能主張該棟房子是遺產,而B女因是受益人,就能完全享有該信託財產了。
蔡岳臻指出,意外總是來的太突然,如何確保自己所愛之人,或想保護之人,在其死亡之後,仍能保有一定的生活條件,則手中有不動產或現金的人,或多或少都要思考,並儘早進行財務規劃,以免一切都不來及時,徒留「千金難買早知道」之嘆,却已為時已晚了!
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
一:自書遺囑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第1191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密封遺囑
第1192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 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四:代筆遺囑
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
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