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序行至立夏,陽光透照入窗,書桌上的文件內容看得異常清楚,這是你我生活中熟悉的陽光。而陽光對公務員來說,喻意更加深遠。1941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Bankers Use It》中,提到「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日光燈是最好的警察」,從此,陽光成為資訊揭露的代稱,而檢視公職人員廉潔度的法條,則稱為陽光法案(Sunshine Act)。正如布蘭迪斯法官,在書名上所指出的「其他人們的錢(other people's money)」。是的,公職人員除了自己財產之外,還掌理著社會大眾們的財產,廣義地來說,就是資源。也因此,公職人員的廉潔與否,需要被仔細的檢視,以杜絕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管理權,去謀取私人的不當利益,亦即俗稱的貪污。
#@1@#台灣的陽光法案,在野及執政二黨有不同的詮釋範圍,但最核心的法案就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現有法案中要求一定職等以上的公職人員需要向監察院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同時並應將財產交付信託,以免相關投資行為與職務相關時,難免有利益勾結之瓜田李下嫌疑。其原始立意雖然良好,但卻少了本法中最核心的精神,也就是巨額財產增加罪。現行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依任職期間可大分為三:分別是期初、期中及期末申報。其中,最重要的是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是否有不明原因的財產劇增,因為這代表著可能有貪污的嫌疑,應該要求公職人員申報及說明,而這才是查貪肅貪的本意。至於,巨額財產增加的標準如何認定,端視該國薪資及物價水準而定。例如,一名年收入100萬元的公職人員,突然有500萬元的財產增加,這種非常理性的部分,即應特別關注,並要求其說明。可惜的是在台灣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在申報與否和漏報了那些小資產中打轉,或者關注那些公職人員財產多,那些少。就像是前幾年頗具話題性的扁嫂珠寶事件,社會大眾只問扁嫂漏報了那些高價珠寶,卻不問這些買高價珠寶的錢是從何而來,徒然是本末倒置。其實,要使陽光法案能真正達到肅貪的目的,並不難。除了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加巨額財產增加的稽查及處罰機制外,亦可透過現行貪污罪的法規中,增加公職人員若有不明原由的巨額財產增加,理應提出說明,倘若無法說明者,則推定有貪污行為之規定。部份法界人士認為,無法說明即推定有貪污之嫌,似乎有違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但「推定」是可以透過反證來推翻,只要有巨額財產增加事實的公職人員,能夠提出合理說明,自然可以免除貪污之嫌。如此一來,將可以使陽光法案發揮真正的功效。但是現行理應申報、信託及巨額財產增加三足鼎立的陽光法案,少了最重要的巨額財產增加的稽查及處罰機制,讓此法案聊備一格,無實質效益。而這跛了一隻腳的陽光法案,最大的功能就只是滿足社會大眾對名人財產的窺視慾罷了,可惜、可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