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公布投資型保單八項禁令,包含禁止連結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投資標的不得為非投資等級債基金、新興市場債基金等,相關禁令預計 7 月 1 日上路,而目前市面上銷售的投資型保單,若不符合新規範,就必須重新改版後才能銷售。
保險局今天針對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及房貸壽險研擬相關強化監理措施,包括:(一) 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設計過於複雜,進而誤導消費者,將明定限制類全委投資型保單的全委帳戶單位淨值,若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 80% 時,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且僅能以「現金撥回」的方式來設計商品。
(二) 配合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的更迭,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計算目標保險費的上限,所適用的預定死亡率基礎為「最新發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三) 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於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予保戶,恐扭曲費率結構,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提供加值給付,應於保單年度屆滿 5 年以上始得提供加值給付;另保險業應揭露其給付來源。
(四) 房貸壽險部分也禁止再設成「綜合型保單」,為利公司確實評估保戶商品適合度,明定房貸保險商品,其給付項目非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應以附約方式設計,供要保人自由選擇。
(五) 為使業者反映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的保戶解約行為具一致性,以真實反映商品獲利,於現行商品送審文件 - 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之解約率測試情境。
(六) 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的風險,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七)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債券型基金,如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因此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 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 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八) 為強化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以保障保戶權益,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相關警語。
原文來自 :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