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公司內還有舊制勞退勞工嗎?為避免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提撥的準備金不足,影響勞工請領舊制退休金權益,新北市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除了依勞工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也須每年檢視準備金專戶,確認是否足以給付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
勞工局表示,不論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是否申請退休,準備金專戶都要足額提撥,如不足應於當年度3月底前補足差額,勞工局將實施專案查核,若未足額提撥,可處9萬至45萬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尚未結清之勞工,事業單位即應於臺灣銀行信託部提存準備金,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用於支付舊制退休金。
依勞基法規定,具有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符合「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或「年滿65歲」勞工,雇主強制其退休時,就須給付勞工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勞工局強調,只要勞工達到勞基法所定退休條件,可隨時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故每年均會專案查核雇主是否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有積欠月份應盡速補繳;另勞工局也列管逾千家未足額提撥的事業單位,要求雇主詳實估算符退勞工所需退休金並足額提撥。
109年迄今未按月及未足額提撥的裁罰案件共40件,提醒事業單位應依法提撥,以免受罰。勞工局也將在112年6月8日舉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內容包括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介紹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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