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社會固有「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不少人都會購買房子,不僅是用來自己住,也可藉此來投資理財,然而政府為了居住正義,接連推出相關政策,像是囤房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等,高雄國稅局也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2.0自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時,若是如果想要享有400萬元的免稅扣除額,必須符合3個要件才行。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3條件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條件有3條,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也就是說如果A先生106年在購買房屋後,和家人一起設籍居住,而後因故遷出戶籍,只剩下家人的戶籍在,並於112年售出該房屋,雖然A先生持有該房屋超過6年,且家人設籍居住,但他本人因為沒有設籍居住連續滿6年,其餘家人也沒有未成年子女,那麼他就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的適用主體。
房地合一稅2.0按持有期間差別課稅
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為45%;持有房地超過2年,但未滿5年,稅率為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則為20%。
如何判斷適用哪種稅制
至於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以及稅率和申報方式有何差異?國稅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需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不同,而分為3種課稅制度:
1.適用舊制課稅
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2.適用房地合一稅1.0
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3.適用房地合一稅2.0
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也就是取得日105年1月1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