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醫療網/編輯部整理】常見媒體報導,食品輸入邊境查驗進口農產品檢出農藥殘留,違反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遭判定為不合格。但是,檢出農藥殘留就一定是不合格嗎?
食藥署指出,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為「正面表列」,意思就是未訂定容許量標準的項目,不可檢出農藥殘留。因此,當進口農產品檢出農藥殘留,即使符合出口國標準,但因為我國法規沒有訂定相同殘留容許量,必須以不合格判定。所以,這些農藥殘留不合格的農產品,必須退運或銷毀,不會進入國內。
訂定進口容許量的必要性
事實上,不同國家所處地理環境、緯度、氣候等條件不同,所種植作物及病蟲害型態也有所差異,各國會按照其病蟲害防治需求,核准合適的農藥使用,所訂定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當然也不盡相同。現今世界為地球村,各國間貿易往來頻繁,故基於進口農產品於各國不同核准用藥情形及貿易需求,必須進行相關標準調和。所以,我國與先進國家作法相同,可接受外國政府或業者申請訂定進口農產品的進口容許量,以避免產生貿易障礙。
進口容許量如何訂定
國外產品的進口容許量,與農業部核准國內登記使用農藥的殘留容許量訂定原則相同,必須依據田間殘留試驗結果,並綜合評估農藥的各項毒性試驗報告,以毒性試驗的最大無作用劑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考量物種及個體差異,取得農藥的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作為安全評估的界線。假設農作物為未清洗、未去皮、未烹調的最高殘留情形來進行安全評估,需在人體從不同食物所攝取到農藥的總暴露量低於ADI的前提下才能訂定,以確保訂定的容許量標準對民眾有足夠的保護。因此,不管是國產或進口農產品檢出的農藥殘留量,只要符合法定標準,不至於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食藥署建議,為降低飲食殘留農藥的風險,民眾可選購產地來源清楚、當季的農產品,食用前先以清水浸泡,再以流動的水清洗,即可有效去除大部分農藥殘留。
文章引用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956期 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