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1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2月8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2月10日(星期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星期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8日及2月10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1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3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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