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相關修正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院長期盼透過本次修法,能促進台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發展。本案請數位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符合社會各界對本項法案的期待。
數位部表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爰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數位部說明,此次《電子簽章法》修法包含六大方向:
1.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3.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 「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4.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5.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
6.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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