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許多地方為改善當地道路交通安全,會在易肇事地點加裝紅藍爆閃燈,但由於現行紅藍爆閃燈未有設置規範且規格不一,不僅常被民眾詬病紅藍爆閃燈刺眼的閃光,反而增加夜間行車風險,甚至恐有誘發有些人的癲癇或急性光過敏症發作風險。過往也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禁止「紅藍爆閃燈、非屬法規內的爆閃燈」作為「道路設施」。對此,行政院交通部今(8)日宣布,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之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表示,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惟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交通部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段)、路中(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之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此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每年辦理台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定期協助各縣市政府就每個肇事程度嚴重路口,實地現勘、碰撞構圖分析、確定改善方案,搭配每年路口安全改善研究計畫,提供各縣市政府最新改善工具,檢視路口潛在危險,以便提早改善。
另交通部前於2024年1月4日邀集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就轄內已設置紅藍爆閃燈地點研擬改善計畫,若是以標誌、標線、號誌即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核定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2024至2027年)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俟改善工程完竣後,已裝設之紅藍爆閃燈即應予以清除。
交通部再次提醒,各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以利用路人知悉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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