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因應淨零碳排趨勢,嘉義市府在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逐步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目前已設置20支電動汽車充電樁,充電區域也劃設專用停車位,呼籲民眾配合使用,也提醒若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可依法處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佔用充電車位。
市府指出,目前已於舊市公所、吳鳳民族、停9、停10、停14、湖廣(停)10、垂楊國小等停車場設置20支電動汽車充電樁,充電區域也已劃設專用停車位,於停車格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車格等,並設置45cm*60cm之電動汽車充電標誌牌面以標示清楚,且充電服務目前為免費提供,便利電動車車主充電使用。
交通處長許啟明表示未來將進一步擴大充電設施的覆蓋範圍。首批計畫包括在前瞻計畫(一期)義昌公園、嘉北國小、崇文國小等三座地下停車場,預計設置140座電動汽車充電樁,前瞻計畫(二期)北棟、舊市公所等兩座地下停車場也將設置115座電汽車充電樁;此外,市府亦獲交通部公路局核定補助設置充電椿設施,慢充85座、快充3座,持續規劃設置,刻正作業中。
另,為促進公、私立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廣為設置,嘉義市府交通處依據交通部112年9月13日頒布「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準: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各停車場應設置百分之一以上,其設置期限為114年9月13日前須完成。
此外,也提醒一般民眾,若違反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佔用充電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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