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針對民眾黨質疑違憲,內政部回應,地方首長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此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此外停職期間將不發給半薪,高虹安表示,原本打算將半薪捐給新竹市府急難救助使用。內政部解釋,考量高虹安市長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內政部酸,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
內政部表示,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如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此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無違背。
內政部表示,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又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考量高虹安市長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因此,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規定。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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