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9月17日中秋節為國定假日,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當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青處表示,中秋節為國定假日,若因產業特性而需要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使出勤未達8小時,均應以8小時計算加倍工資。經勞工同意也可以將9月17日中秋節調整至其他日休假,但應事先與勞工確認合適休假日期。
勞青處舉例說明,月薪36000元的勞工推算日薪為1200元,若在中秋節出勤8小時以內,除了原本約定的工資之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即加給1200元;若為時薪制183元的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83元,日薪制勞工則應加給1日工資1464元,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事業單位如果有月薪制及部分工時勞工,雖工時有差異,但均適用國定假日規定,例如部分工時勞工即使非每日出勤,但與該勞工約定在9月17日排班出勤,就應給予加倍工資,如勞工自願換取補休是可行的,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申請補休,拒絕加倍給薪。如有勞動法令疑慮,可洽詢嘉義縣政府勞青處05–3620123轉801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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