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立法院擴權修法爭議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判國會擴權相關法案大部分違憲、部分合憲。違憲部分自即日起失效。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隨後召開記者會,嚴正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大法官將立法權監督行政官員的對等武器,做出「違憲」的釋憲判決,拔掉國會「牙齒」,摧毀立法對行政監督制衡的合法工具。
國民黨立院黨團認為,大法官做出釋憲判決結果,完全背離民意,隨從執政黨的政治權力,今天中華民國司法可悲的一刻,是民進黨讓司法獨立成為喪失公信力的國恥日,國民黨團對於失去獨立意志的綠色大法官們,所作成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的判定,完全不能苟同,國民黨團表達最強烈的抗議。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對於做為國家憲政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本應是憲法守護者,但今日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做出的判決,民進黨不演了,府、院、黨聯手憲法法庭,公然挑戰民意,巧取強奪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武器,大法官自甘墮落淪為民進黨政府的「護法」,甘為府、院、黨的「打手」,利用憲法法庭押著立法院逼迫在野黨就範,這是最大的憲政危機,更是恥辱。
林思銘批判,過去8年,立法院淪為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之下的立法局,「沒有過不了的法,只有不想過的法」,本屆國會呈現三黨不過半,就是全國人民不希望民進黨繼續一黨獨大,衷心期待落實監督制衡之下所產生的結果,但包含賴政府、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持續無視人民對於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期盼,讓人民期待落空,憲法法庭更是自我閹割憲法賦予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政使命,將憲法法庭推上斷頭台處以極刑,司法獨立已死。
林思銘說,在總統國情咨文部分,判決否決總統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義務,並認總統可自行斟酌,是總統國情報告不願常態化,也不讓立委提問,賴總統繼續當個有權無責的超級大總統,大法官的判決為賴清德競選承諾解套。
林思銘表示,在調查與聽證權部分,大法官的判決重重地削弱國會立法委員對與職權相關之特定議案及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將使得立法院失去制衡行政權的武器,助長執政者恣意獨斷與不受控制,摧毀扭轉行政立法失衡關係的憲政契機,諸如光電案、超思雞蛋採購案、疫苗採購案等等疑雲,真相及政治歸屬上的釐清只會難上加難。大法官阻礙了「讓陽光照進國會」的改革方向,成為護航行政機關逃避監督的幫兇。
在《藐視國會罪》部分,林思銘表示,雖認反質詢不違憲,但對於反質詢的定義作出解釋,且認若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另外在國會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的規定,交付審查之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召開公聽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不違憲,但對於提名機關應於7日內提出被提名人提出學歷、經歷及其它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在提供給立法院參考認無拘束力,立法委員提出書面問題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被提名人並得衡酌自行處理,另外被提名人對於其提出之書面資料是否虛偽具結部分認為不違憲,但列席答詢說明應當場具結卻認為違憲,被提名人拒絕答復或提出相關資料,或者於書面答復時,拒絕提出結文,也認為原則上不生違憲問題。
林思銘強調,大法官悖離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政使命,扈從於執政者的政治權力,大法官延續前案判決干預立法權的惡習,大法官不是上帝,固然具備宣告法條是否違憲,以及建議立法者立法方向的權限,但別忘了,大法官並不具備民意基礎,也沒有任何立場以自身優越,以斥責的方式來對於立法者說教。
藍委翁曉玲表示,今天大法官做出釋憲判決,早在7月份做出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內等暫時處分時,就已經預判到大法官早已做出心證,今天做出的判決,只是再一次證明大法官們是名符其實的「保皇大法官」。簡單分析這次判決,只要有關於涉及到總統部分都是違憲,只能隨著總統的「高興」,願意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把總統必須向國家最高民意機關負責的權限,予以大幅限縮。
翁曉玲指出,大法官做出釋憲判決根本是包庇行政部門、行政官員。大法官認為行政官員在立法院質詢台上做出虛偽陳述、無故缺席等行為,只須負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認定《藐視國會罪》是違憲。翁曉玲說可以預見,未來官員在立法院質詢台上胡說八道、愛來不來,立法院完全沒有任何拘束作為。大法官認為,《藐視國會罪》的罪責,與追求公共利益無關,違反比例原則。
翁曉玲質疑,難道是鼓勵官員在立法院說謊、胡說八道嗎?這樣對得起人民嗎?沒有損害公共利益嗎?民眾在法庭上做偽證都要受到司法制裁,為什麼官員在立院說謊、做偽證可以免責?大法官還認為,立院不得對官員進行處罰,須走司法途徑,另行起訴。
翁曉玲提到,雖然大法官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宣告不違憲,但大幅限縮調查權行使範圍。簡言之,根據大法官解釋,未來要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必須經過院會決議,且調查權僅及於行政官員,對於人民或團體不得行使調查權,人民或團體沒有義務配合國會調查,可以拒絕;若要出席,必須由律師陪同,不須會議主席同意。且大法官認為各委員要設置專案調查小組,屬違憲;未來調閱行政部門相關資料,無論正本、影本都必須經過院會決議;翁曉玲認為,大法官毫無理由設下更嚴格的門檻。翁曉玲表示,這次大法官解釋判決當中,可以看到只要在程序部分針對政府官員或人民,只要經過主席同意等相關規定都屬違憲。
在人事同意權部分,大法官認為,相關被提名人,在立法院要求下必須提供相關學經歷資料,可以進行詢答,若被提名人提供假資料或資料不全,被提名人「不負有提供真實資料」的義務。換言之,立法院不能夠對提供假資料的被提名人進行處罰。
翁曉玲表示,大法官在這次解釋判決,限縮立法院監督權,包庇護航行政權,官員只須負政治責任,不負有更高法律責任,這與世界民主國家立法對行政有更高的監督權作法背道而馳。翁曉玲不恥大法官不斷限縮立法監督權的作法,但在國民黨團會持續依照當初修法精神,繼續堅守對行政部門監督的力量。
仉桂美教授表示,大法官是司法最後守護者,但是在這次釋憲判決卻背道而馳,大法官沒有造法權,連法官都沒有造法權,因為我們國家並非美國司法審查制,這個立論非常重要,定位一定要非常清楚。此外,經立法院二分之一多數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結果行政部門棄多數不顧,又提出覆議再失敗以後,再送到大法官釋憲。
仉桂美認為,大法官不應該受理,但大法官把司法問題用政治方式處理,又以最快速度做出暫時裁定處分,且有13條。反觀,最後有做出有不違憲部分,當初為何會做出暫時處分裁定?用最快速度凍結二分之一多數民意,根本就是自打嘴巴的行為。
仉桂美說,這次釋憲判決根本是開倒車,以立法院調查權來看,早在「釋字585號」當時針對真調會大法官做出相關釋憲,當時的調查權限比現在要大了許多,這次大法官為何萎縮立法院調查權限,採取開倒車行為?無論是《藐視國會罪》、《偽證罪》,在歐美民主國家都是入刑,我國的大法官卻是如此「寬大」?官員是否做出偽證,很容易用事實判定,或是公法上所強調的「誠信原則」等,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如果違反上述原則卻不入刑,中華民國的法治難道比其他國家更倒退?難道大法官是鼓勵官員說謊?做偽證嗎?然後毫無責任?
仉桂美指出,大法官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只要具有拘束力的部分,全部宣告無效,將所有對行政部門拘束力幾乎拿掉,甚至連行政罰鍰都拿掉,連《行政罰法》都不能使用,請問,立法院的「武器」在哪裡?一個弱勢的立法權是在保障無能的政府,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將是全民的災難。
更多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