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知道勞保各項給付都有5年請求期限,也就是在5年內申請都來得及,但要注意的是「老年給付」並沒有請求期限的問題,只要達到法定請領年齡就可以申請,千萬要記得領,可別跟自己的退休金過不去。
勞工保險提供生育、老年、失能、傷病等多項給付,但仍有不少人對於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一知半解,常常錯過申請期限,等到發現時已拿不到津貼,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根據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在2012年12月修法過後,請求權期限從2年延長至5年,除了老年給付之外的項目,其他生育、傷病、死亡、失能等給付都適用,只要在5年內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都還來得及。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老年給付沒有請求期限的問題」,勞保局表示,勞保年金2009年施行後,不論退保時是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如再工作,繼續加保可累積保險年資,如不想再工作,仍可到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時再申請,並不受請求權時效規定的限制。
至於在勞保年金施行前,已離職退保,並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的人,勞保局指出,應於達到法定請領年齡時,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或是依規定請領減額或展延老年年金。
原文來自<好險網>
圖片出處: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