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沒有盡到健康告知義務,甚至有意為不實告知,後續申請理賠就會衍生不少爭議,不僅無法請領到保險金,要是在投保內2年被保險公司抓包,最慘還會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連已繳保費都拿不回來。
一位民眾在PTT上發文表示,自己的母親日前因腦溢血在加護病房住了幾天,他想到在去年有替媽媽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已核保通過,想看看本次住院能否申請到理賠金。
原PO拿出保單一查才發現,媽媽當初投保時在健康告知書中詢問是否有高血壓那一欄勾選「否」。他表示,媽媽十多年前就已經開始看醫生、服用控制血壓的藥物了,對於媽媽勾選「否」也讓他很無解,「事情既然發生了,想問一下是否有可能可以理賠」。
網友分析指出,投保與病發時間太過相近,保險公司一定會調閱病歷調查;還有人認為,原PO媽媽其實就是「為不實告知」,可能被保險公司直接解除契約,不僅拿不到理賠金,連已繳保費都拿不回來。
除此之外,下方也有網友留言提及向保險公司進行「補告知」。
如果民眾發現過去填寫要保書時,沒有仔細看清楚,很擔心自己沒有盡到「誠實告知」義務時,可以進行「補告知」事項。補告知後可能會面臨三種結果:
1. 被保險公司拒保
2. 將補告知事項列為「除外不保」項目
3. 加費承保(但假設客戶不願多繳費,則可以解除契約)
不管是以上哪種情形,保戶至少可拿回保費,或是獲得部分保障,比違反《保險法》第64條的結果,「一毛錢理賠金都拿不到,且過去所繳保費全都不退」來得好。
有些人會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撐過2年(保險公司可行使契約撤銷的期限)就可以沒事,但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前的既往症一概不負理賠責任;也就是說,若保戶隱瞞體況被查到,不管經過多久時間,都一樣拿不到理賠金。
原文來自<好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