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爸爸在民國86年,以1,500萬元購買一戶電梯華廈的三樓房子,後來王爸爸在108年過世。 王媽媽與2名子女協議,由王媽媽繼承王爸爸遺留下來的這個房子。二年後,王媽媽也與王爸爸在天堂相會,子女二人共同繼承這戶房子,預備隔年111年出售,平分價金後各自理財。但是子女出售時,如何計算所得稅呢?適用舊制?或新制房地合一稅嗎?
【財稅分析】繼承房地產後出售,可以溯及被繼承人的持有條件。子女出售的房地產,是繼承自媽媽名下的遺產,由於王媽媽是在108年取得這戶房地產,當時已經實施新制房地合一稅,所以子女出售時,也必須適用新制。子女在110年繼承媽媽的房地產時,時價為1,666萬元(房屋與土地現值合計),這就是將來子女出售時的成本。
由於媽媽於108年繼承爸爸房地產,再計算到子女於111年出售,總共持有時間為3年,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稅率35%,計算子女應納房地合一稅高達1,616.7萬元,如下圖。
如果,子女可以延後到113年以後出售,就有機會適用房地合一稅5至10年的稅率20%,則繳納稅額降為923.8萬元,減少稅金692.9萬元。或者,如果媽媽有在此屋設定戶籍,子女繼承後也繼續設有戶籍,合計持續6年後,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條件,子女可以考慮在114年後(或116年)出售,稅額可以降到421.9萬元,比111年出售,節省稅額1,194.8萬元。
不過,本案繼承規劃還是一個失敗的稅務規劃。如果當初爸爸過世時,子女就繼承爸爸的房地產,而不是由媽媽繼承,則子女出售稅負極低,有如天壤之別!因為,爸爸在86年購屋,當年並無房地合一稅,當子女繼承後出售,出售所得稅仍是適用舊制!舊制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要計算售屋所得稅,經過下表驗算,課稅所得只有190萬元,子女二人負擔的綜所稅最多只有76萬元。
若子女共同持有房子,每個人只需個別申報一半金額95萬元為售屋所得。就算個人適用最高綜所稅邊際稅率40%,也只繳納綜所稅38萬元而已(子女二人合計76萬)。然而,現況是媽媽繼承後並未出售,又由子女繼承再出售,讓這個房子原本有機會適用舊制課稅,卻由媽媽在新制(105年實施)繼承再讓子女繼承,變成子女出售要適用新制。每位子女需要繳交的稅額,從舊制的38萬,陡升為新制的808萬元(1,616.7萬元二人平均承擔),高達20倍!(如下圖)
【心得與建議】
1.父母辭世時,房地產由晚輩繼承。同輩的父母已經年長,不要繼承房地產,分配現金最實用。
2.在105年以後,房屋已經不是節稅工具,個人持有一戶自用住宅即可,多購的房產給子女繼承,都會招惹重稅!
3.如果媽媽於108年繼承爸爸房產,立即出售變現5,000萬元,適用舊制的稅負不重,將來子女就繼承媽媽留下的售屋現金5,000萬元,遺產稅以10%驗算大約300-500萬元,也是比房地合一稅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