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當然可以在美國境外買保單,也可以作基金、存款等理財。但是,有一個美國的規定稱為FBAR,要求美國人在美國境外的金融性資產,在該年度內,曾經合計超過10,000美元(The aggregate value of all foreign financial accounts exceeds $10,000 at any time during the calendar year.),就應該在隔年4月15日之前,以電子網路申報FBAR表格給美國政府(可以自動延長到10月15日),台灣暱稱FBAR為「肥爸」。
所以,美國籍人士當然可以在台灣買保單,但應該每年對美國政府誠實申報FBAR,誠實揭露海外的保單的保價金金額。美國籍人士若要把台灣的銀行存款轉去購買台灣保單,當然也是合法的理財規劃。
但是,美國籍人士如果沒有每年將台灣的存款誠實申報FBAR,卻要購買保單,他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現在台灣保險公司的要保書上,都會詢問要保人是否有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他誠實勾選具有美國國籍身份,並且依規定填寫W-9表格,該保險公司依照FATCA肥咖規定,一定會通報美國國稅局IRS。接下來,此人漏報美國FBAR事實,可能就會被美國國稅局循線調查,而且招致嚴重罰款。
如果這個美國籍人士一直都沒有誠實申報FBAR,卻要將他的台灣的存款拿來購買保單的話,當他看到要保書上詢問,是否有其他國家稅務居民的問題,他就非常尷尬。如果他謊稱沒有第二國籍身分,此時他又可能觸犯美國詐欺Fraud刑事罪。如果,此人相關基本資料並沒有美國人特徵,所以,保險公司也沒有發現他是美國人的事實,當然保險公司就不會對美國提供此人的資訊,或許就成功隱瞞美國人身分的事實。
不過,有一種情況很難掩飾自己是美國人身份的事實,就是台灣的身分證背後都會寫出生地。如果此人是在美國出生,他應該會有美國公民身份。當台灣金融機構發現此人出生地是美國時,都會詳細調查確認此人是否有美國籍。要求當事人提出由美國國務院開立「放棄美國國籍證明」或書面解釋放棄美國國籍之狀況,或為何出生時未取得美國國籍。人算不如天算!過去很多亞洲人喜歡到美國生產,讓子女自動取得美國籍。誰知道在肥咖時代,卻讓子女承受諸多不便。
如果美國籍人士過去都沒有注意到FBAR的規定,現在發現自己違法漏報,其實可以考慮向美國財政部自首,讓自己的罰款降到最低。否則,民事罰款可能高達350%。(A person who willfully fails to report an account or account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may be subject to a civil monetary penalty equal to the greater of $100,000 or 50 percent of the balance in the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vio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