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未來凡是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如果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意即,被徵收前若移轉,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公平原則疑慮。
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該法條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要求必須在2年內檢討修法。財政部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提出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時限將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年5月12日大致依照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日完成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通過,修正要點包括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的授權規定及定明過渡期間案件的適用原則。
(圖:取自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