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給付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在要保人過世時,保單價值不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有一個情況會出現例外,民眾在規劃保單時務必牢記小心。
一名婦人生前投保了一張6年期養老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兒子、滿期受益人為自己。在保單期滿之後,婦人並未將保單滿期金領出,金額高達2,700萬元。
婦人過世之後,家屬誤認該張保單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沒想到卻被國稅局通知漏稅未報,不僅需要補繳百萬元遺產稅,還得面臨罰鍰。
針對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同為要保人的保單,若是保單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期滿,死亡時應領未領的滿期保險金,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的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透過壽險規劃資產傳承有不少眉角需要注意,像是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受益人的選定,攸關保險價值是否免稅;以及投保時是否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等,只要稍有不慎就容易誤觸警鈴。
不想要遭國稅局盯上,找到專業的保險人員協助很重要,尤其保單金額龐大的申報案件,更會被國稅局加強核查,民眾在投保時需要多加謹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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