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王先生為台灣A公司負責人,他有一筆資金存放在香港帳戶,他想匯回台灣,購買躉繳型美元保險,而且他想直接由香港帳戶匯入壽險公司指定的美元帳戶繳納保費,目前保險公司因為要配合防制洗錢法,限制增加很多,要求王先生用本人名義的帳戶匯款!請問應該如何協助王先生投保?以及實務上需注意那些事項?
分析與回覆:判斷重點在資金的來源、對應的稅負類別!如果是合法繳完稅的資金,做任何理財商品都可以,關於如何匯款成功,只是技術流程而已,並不重要。
海外帳戶資金匯回規劃,主要關鍵是資金來源是什麼?分為以下四種可能狀況。
【狀況一】
如果,這筆資金原本存在王先生的台灣境內的所得,也繳納相關應繳的稅負。當年從台灣匯到香港帳戶去理財,並透過銀行顧問建議,成立一家境外B公司(BVI或薩摩亞),再以B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進行理財規劃。則建議王先生要保留每一個月的月報表(香港當地稱「月結單」),方便舉證每年度的海外理財的獲利及損失。
台灣自99年開始,境內居住者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範圍。如果王先生賺取海外所得當年度,他是境內居住者,他的綜合所得申報戶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就應該誠實申報。不過,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總額有670萬的扣除額度,所以,當年度海外所得若不高,王先生可能不會補稅。
若有漏報產生漏稅,王先生要先主動向國稅局補申報最近5年度的綜所稅,通常海外所得引起的補稅額並不高。完成補稅的流程後,王先生再把資金匯回台灣,購買美元保單,當然屬於合法理財,就完全沒有問題了。
【狀況二】
如果,王先生說的香港帳戶資金,其實屬於他經營的台灣某A公司,而只是把貨款存放於香港的境外公司帳戶,這筆就不是屬於王先生個人所有。就必須繼續請教王先生下列問題:
1.香港帳戶資金若屬於公司的資金,公司必須誠實記帳,然後分配盈餘給股東,股東也應該隔年申報綜所稅。股東取得公司分配盈餘之後,就可以購買美元保單。該台灣公司的會計帳應該要有這筆資金的存款紀錄,否則可能涉及財報不實,負責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海外帳戶為台灣A公司的子公司開設,盈餘應該匯回台灣母公司,股東或負責人不得直接取用(侵吞)。
3.注意財政部實施CFC(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反避稅修法進度。CFC立法目的是避免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境外公司,故意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課稅,目前台灣政府尚在研議實施日期。
【狀況三】
如果,這筆香港帳戶資金的來源,屬於王先生出售個人名下的大陸房地產或公司股權的價金,該筆價金繳納大陸稅負後,才匯入香港帳戶。這筆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境外所得,出售獲利應該於隔年5月就要申報台灣綜所稅,與境內所得合併申報。王先生不能誤以為屬於海外所得,以為每年匯款20萬美元回台灣,而逃漏申報。萬一遭國稅局查獲,除了適用綜所稅5~40%之外,可能再加罰0.5倍,最高稅負可能衝高到60%!
建議王先生應該在5年度內主動補申報大陸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可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從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大陸繳稅文件有二個手續:(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另須(2)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
如果王先生意圖欺騙國稅局該資金為經營香港公司的獲利,國稅局會要求王先生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會輕易相信。甚至,國稅局還能函查王先生的入出境紀錄,發現王先生兩岸往來頻繁,推論出大陸所得的結論。
當然,誠實報稅為上策。如果,王先生無法提出當年購屋成本以及必要費用證明,還可以依出售大陸房產交易價款之所得率12%來計算所得額,稅負也很輕。根據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答集(Q&A,108.9.6版)
假設王先生於108年出售大陸房產交易額人民幣1,000萬元,而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則以交易價款乘上12%,申報大陸售屋所得人民幣120萬元。再乘上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78(108年度適用),王先生應該申報大陸房產交易所得新台幣5,361,360元。若以邊際稅率40%驗算,最高所得稅負擔為2,144,544元。就大陸房產售價人民幣1,000萬元而言,絕對稅率為4.8%,稅負並不重。王先生誠實報稅後,再積極理財賺回5%即可。
【狀況四】
如果王先生能夠提出該筆香港資金過去的銀行對帳單,可以證明本金已經超過核課期(5至7年),則本金部分不會有課稅問題。
以上四種情況彙整如下表
●提醒:各保險公司有不同內規,可能限制海外帳戶匯款人必須是要保人,投保前請先保險公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