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勞退、自我儲蓄大多是勞工退休後的資金來源,其中一筆勞退金,只要年滿60歲就符合請領資格,但在請領前不幸過世,或是領到一半就過世,到底該怎麼處理?其實可由勞工的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但要注意的是請求權時效為10年,錯過期限就與這筆退休金擦身而過。
勞退新制從2005年7月上路後,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存放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當屆滿退休年齡時,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其專戶所累積的本金及收益,但仍有不少人常常搞混,出現「誰適用、何時領」的困惑。
勞保局表示,只要年滿60歲,無論在職與否,就符合請領新制勞工退休金的資格,對於工作年資滿15年的人,可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是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只能領一次退休金。
但要注意的是,勞工若在領退休金前就不幸過世,或已領月退休金,在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可由順位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請求權時效為10年。
具備請領資格的遺屬的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勞保局指出,當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的其他遺屬者,由具領的遺屬負責分配;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至於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則從其遺囑,因此遺囑指定請領人可為順位遺屬以外者,但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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