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病期間,如要提領現金繳醫療費用,可要留存單據或證明,否則小心被當遺產課稅!國稅局就查獲,有民眾在死亡前的重病期間,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戶頭卻有密集、大量提領2,000萬元的紀錄,儘管子女主張是支付醫療費,但僅能提出200萬元的醫療費用的收據和發票,反遭追補百萬的遺產稅。
有一位民眾在死亡前一年住院期間,密集提領銀行帳戶的現金,一共領了2,000萬元,隨後台北國稅局向醫院查證後,發現他在這段期間,其實認知功能明顯受損,且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
台北國稅局便要求他的子女(繼承人)說明提領存款的用途,以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但最後只能提出醫療費、看護費等用途的證明文件,總計約200萬元,因此經查核認定後,將差額約1,800萬元併入他的遺產總額課稅。如以基本稅率10%計算,且不含其他扣除額,推估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8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用途的話,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由於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的情況,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身體及精神狀況。
台北國稅局指出,若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的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的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果出現密集、大額提領現金等兩種情況,繼承人應保留資金用途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最後無法證明資金用途,一樣得列入遺產課稅。
對於被繼承人來說,如果預期自己的遺產會產生龐大的稅務負擔,除了可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內,分年度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外,也可透過壽險保單的「指定受益人」功能來安排,不僅能達到預留稅源的效果,資產也能完整移轉給家人。
不過,民眾仍得留意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如出現常見9種投保特徵,如躉繳投保、重病投保、密集投保等,還是可能會被補稅裁罰,因此財產移轉最高原則就是要趁早規畫,且長年期、定期繳費、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規劃,更不易引起上述的爭議。
原文來自<好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