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確定了互聯網的下一個前沿方向,更廣泛地說就是所謂的「元宇宙」,也可以理解為是虛擬實境,即增強實境中的3D數位環境,它不僅可以通過智慧型手機和PC端或者VR設備和感測器等一系列設備進行連接,還將使在線和離線之間的障礙變得微乎其微。(編者注:此處元宇宙的概念,僅為作者觀點)
這場預期的革命不久就會影響法律界,特別是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相關權)、IT(基礎設施、IP地址、域名、共享平台的權利)和隱私領域。
因此,工業法和知識產權的傳統類別很可能需要擴大和重塑,以反映這種獨特數位環境的法律需求。
本文的目的是探討與元宇宙交互可能為數位資產世界呈現的場景。
區域保護和商標問題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用來保護人類思想呈現出的表達形式,無論它是一項發明、或是一個與眾不同的標誌,或者是一個藝術品的形式。
雖然版權是在作品本身(故事、繪畫、歌曲)創作出來的那一刻產生的,但發明和商標是基於法律制度的「承認」為先決條件的,這個承認即在一個堅持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由當地主管部門頒發註冊證書。
就這一承認知識產權地域原則的框架而言,互聯網已經改變了遊戲規則:一方面,現在可以直接收集侵犯專利或商標的證據,另一方面,網站並不總是很容易確定發生此類侵權的地點,而從程序的角度來看這都具有複雜的流程。
而在元宇宙中,這些情況會變得更加複雜。
舉個例子,想像一個網紅,他不是以發布照片的形式為某特定品牌的毛衣做市場宣傳,而是讓他的虛擬人穿著該品牌衣服在元宇宙中的數位化米蘭時裝周中走秀。
品牌的這種使用,一方面會成倍地增加對其感興趣的消費者數量,因此亟需保護其相關的地域範圍;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在虛擬世界中關於商標的有效性和有效使用的幾個問題。
在此方面,美國跨國公司nike最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了七個不同的商標,以區分虛擬鞋和服裝項目,這非常值得我們思考。
其他公司很可能會效仿同樣的案例,特別是考慮到時尚產業正在為「虛擬材料設計師」的工作開放許多職位,這將擴大需要保護的虛擬對象的數量。
無論此類假設是否有效,調查元宇宙中數位資產的使用方向將會是合理的。
另外還存在的問題是,如何在元宇宙中收集侵犯知識產權的證據,以及在隨後對侵犯造成的損害進行量化的情況下,如何衡量偽造虛擬物體所產生的偏見。
如果元宇宙會如許多人所期望的方向而發展,那麼上面描述的問題一定不能被低估,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人給出明確的答案。
元宇宙中的專利保護
2021年11月上旬,蘋果公司向美國專利局申請了一項專利,使元宇宙中的某些主體能夠「隱形」(從元宇宙中被移除)。
Cupertino公司則提出了一種創造性解決方案:保護包括為元宇宙的未來用戶提供一種方法,將違反用戶設置的交互規則的主體從他們的虛擬體驗中移除。
換句話說,如果主體的化身以各種方式冒犯或攻擊他人的化身,後者將能夠「阻止」他,就像當前社群媒體中已經有的案例那樣。
一般來說,專利申請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但消息顯示,已經有專門為元宇宙設計的技術解決方案出現。
此類解決方案引起人們關注的領域當然是影音遊戲和電子競技領域,事實上,專利保護已授予能夠開發新功能或解決遊戲中某些技術問題的軟件(例如線上多人遊戲裡的功能) 。
Meta(前Facebook公司)也已經申請了多項與元宇宙相關的專利,包括一個能夠根據在任何給定時間最有可能產生用戶響應的內容,來改變用戶虛擬體驗的系統。
然而,隨著實驗和創新的新視野的開啓,元宇宙架構及基於它的實際應用的程式之間的潛在互操作性問題也隨之出現。
如果元宇宙立志要成為一個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環境,從而成為物理世界的真正虛擬空間替代品,那麼用於建構它的技術之間的正確交互絕對至關重要。
從這個意義上,有必要特別注意一下,以便通過眾所周知的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許可)工具,從而對所有營運業者實施通用標準。
元宇宙中的版權問題
元宇宙中傳播的即時性同樣應該使人們更容易理解內容創作者版權的存在和有效性。
虛擬環境的真實性將使人們更容易理解哪些內容是免費向公眾開放的,哪些內容只屬於作者和表演者。
事實上,在上網時,用戶常常有這樣的印象,即數位格式的一切(書籍、歌曲、電影)都是免費提供的,因為它們都在互聯網上。
但是,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在模擬現實的虛擬環境中,盜版電腦行為的非法性更加明顯,因為它們會立即被視為真正的盜竊行為,因此更容易被污名化。
類似地,鑒於許多用戶參與的線上活動的可追溯性,比其「面對面」活動的可追溯性更強,因此,在元宇宙中,控制向公眾傳播受保護作品(例如歌曲)的行為可能比在物理現實中更容易,還可能從元宇宙的設計中實施,專門用於辨識其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控制系統和安全系統。
後記
創造一個永久且普遍可訪問的虛擬實境,如元宇宙,可能與互聯網對我們社會的創新一樣具有創新性。正在新聞上傳播的消息和利益攸關的問題表明,從長遠來看,元宇宙將有可能代替現實世界成為我們(大部分)職業和社交生活的地方。
那麼有必要反思這樣一個事實,即要更大程度地意識到網絡虛擬現實可能帶來的挑戰和潛力,讓我們更負責任地預防其風險和危險性,並利用互聯網存在至今累積的成熟技術和司法經驗來協助我們。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元宇宙還開闢了至今都難以想像的虛擬場景。然而,我們認為,從現在開始,在所有相關參與者(開發者、用戶、機構)的貢獻下,預測和評估可預見的場景和隨之而來的危險性是很有必要的。
事實上,這可能是一個反思引入特殊監管機會的起點,該監管至少能夠監管現在可預見的、但又在元宇宙中非常新穎的問題,從而減少隨著元宇宙而發展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特殊問題。
本文為巴比特授權刊登,原文標題為「讓耐克和蘋果都頭痛的問題:如何為元宇宙提供版權保護?」
原文來自<Kno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