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自107年已步入高齡化社會,為進一步強化高齡消費者保障權益,避免保險業務員向高齡者進行不當推銷保單,金管會29日表示,目前研擬修訂相關保險法規,對於高齡消費者權益保障,將從三方向修正規定,其中傳統型保單銷售過程必須錄音或錄影的年齡門檻,從70歲調降至65歲,明訂今年10月1日施行。
為了強化保護高齡者投保措施,金管會研擬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金管會已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研擬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如今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配合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三項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並於近日辦理發布。
首先,在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KYP)措施,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客戶;保險業於新銷售保險商品的送審文件,應檢附「銷售對象說明書」,載明依商品特性評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客戶。
且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
再者,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KYC)措施,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的教育訓練;另針對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以及核保作業應加強評估適當性的高齡客戶年齡門檻,均自70歲以上調降至65歲以上。
保險業就符合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的保險商品等條件客戶,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最後是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面措施,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應遵循相關規定,其中保險業對65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的友善措施。
經過參酌保險公會於二草案預告期間所提建議,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考量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設計與要保文件、資訊系統的變更、教育訓練等前置作業,均需相當作業時程,因此金管會針對上述保險業KYP及KYC強化措施的相關規定,將給予作業緩衝期至今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