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國民黨對觸犯「排黑條款」的黨員參加黨內初選,所依據的最高指導法規是「中國國民黨黨章」第36條。在第36條第二項,對於黨員一旦違反「排黑條款」,且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所作成的處分規定,清楚載明:
(一)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
(二)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
但條文中也有特別規定:「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張峻議長105年11月既因貪污治罪條例第一審判刑7年8個月,除非最後判決無罪確定,又或者今年8月28日全黨代表大會有黨代表提案修改廢除「排黑條款」的這項規定,否則中央、直轄市、各縣市黨部,只能依據黨章的規定執行辦理。
二、有關提名登記時須繳交的「中國國民黨111年花蓮縣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提名承諾書」,以及「黨公職募款責任額」,這兩項是中央黨部規定須繳的,尤其是「提名承諾書」,依選罷法第 112 條明訂政黨推荐之候選人,若違反選罷法、刑法相關規定,有政黨連坐受罰之明文規定。各直轄市與各縣市黨部所有領表登記同志都一體適用。花蓮縣所有來登記參選的只有一位參選第四選區(南區)縣議員的遲遲不繳交,以致資格不符合,其他都順利辦理完成登記。
至於另一份彰顯清白從政的「承諾書」,是花蓮縣黨部特別提醒也希望這次來登記參選的同志能支持與同意簽署清廉政治。主因在民國104年9月1日,最高法院就正副議長選舉時議員「亮票行為」做成「司法權不應介入」的決議,也就是無罪決定,雖是如此,但最高法院決議內容的最終,特別提到「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
花蓮縣黨部的這份承諾書,就是基於最高法院的決議內容擬定,僅屬提示性質,非屬中央規定要件,所以雖有議員登記參選人沒有繳交,一樣也順利登記完成。有心人士大可不必藉此小題大作,興風作浪,混淆視聽。
三、有關鄉鎮長的領表登記公告日期,花蓮縣黨部完全依照規定辦理,地方媒體包括平面的更生日報與各電子報都有報導,鳳林鎮長部分,黨裡有盧新榮、陳威誠二位同志依照規定完成黨內領表登記,後來順利整合由土生土長的南平客家子弟盧新榮代表參選。近日鳳林地方黨員民眾檢舉有黨員不來領表登記,對外自行宣布以無黨籍身分參選,他的支持者卻發表不實言論攻擊黨部作業不公,引起黨員義憤填膺的說,這好比是沒報名參加考試,卻又抨擊為什麼榜上無名,令人遺憾與不解。
四、今年花蓮縣黨部有鑑於疫情造成基層人民經濟受困,為共體時艱,因此縣議員、鄉鎮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黨內初選,只酌收領表登記費,未收取作業費用與保證金,在最後提名作業完成後,對於未被徵召、提名或報准參選的,縣黨部也將如數退還原所繳交的領表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