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0)日通過對元大銀行違反法令裁罰處分案。元大銀行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及不當行為所涉缺失,受影響客戶數8人,涉及金額為1,952萬元,顯示該行對理財專員行為控管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處罰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提到,元大銀行前理財專員李員自106年2月至111年1月間有向客戶借貸、私下與客戶成立投資委任關係投資,此非屬元大銀行核准銷售的金融商品、保管客戶已簽署空白單據、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等不當行為,且該分行存匯人員辦理臨櫃交易時未覈實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受影響客戶數8人,所涉金額1,952萬元。且該行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的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導致相關查核報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
另外,李員於106年2月至110年4月間多次代客戶全程臨櫃辦理匯款交易,且存匯作業經辦及主管未落實執行臨櫃確認客戶身分機制,相關牽制監督機制失靈,有失第一道防線功能。
金管會認為,李員違規行為期間近5年,且期間發生李員財務狀況異常及向客戶借款,但元大銀行該分行未就相關警示現象續為追蹤處理,因此未能及時發現李員尚有其他不當行為,顯示該行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相關行為標準規範的督導管理。因此,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的信任,並應強化內部牽制與職責衝突職務的分開機制,以落實內部控制有效性。金管會進一步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核准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