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一位宋先生與陸籍妻子結婚後生下一女,女兒5歲時兩人離婚,妻子返陸,女兒由宋先生與兩個弟弟一起照顧;2018年宋先生癌末住院,擔心女兒無人照顧,希望自己走後,經濟狀況不佳的二弟能住在他遺留給女兒的房產,就近照顧女兒,因此立下遺囑信託,讓女兒繼承的房子40年內只能由她跟叔叔居住且無法變賣。
宋先生過世後,前妻跨海來台與女兒聯手對前小叔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前夫的遺囑無效,並要塗銷信託登記,但官司接連吞敗;法官認為,信託約定40年並未剝奪女兒繼承權,等信託屆滿女兒54歲,還是個中壯年人,房地產就是女兒獨有,繼承權、特留分都未受到侵害。由此可以看出,遺囑信託的忠實可靠。
遺囑信託為「遺囑」加上「信託」的一種特殊信託模式,委託人於遺囑中明訂過世後將遺產交付信託並規劃未來遺產分配方式,於遺囑生效後由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信託,最後由銀行依遺囑內容管理及分配遺產。
這個制度的好處有三,第一、委託人生前仍保有財產的所有權,降低提早分配財產的不安。第二、藉由遺囑的效力由遺囑執行人全權管理遺產並交付信託,不致發生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而讓整個繼承作業難以執行的問題。第三、透過信託制度依委託人生前意思管理及分配遺產,藉由信託專款專用特性,協助金錢管控能力較差的遺族,避免其一次取得遺產後就進行揮霍及變賣,滿足委託人想守護所愛之人的期望。
另有一例是,年邁的周奶奶有一位年紀尚幼的寶貝孫女,兒子與媳婦離婚後均是由周奶奶教養。有感於年紀漸大,能照顧孫女的日子不多,也瞭解自己兒子有諸多不良嗜好且不擅理財,希望百年後一部分遺產可以託付給已出嫁的大女兒,希望大女兒可以從旁幫忙照應孫女,支應其未來的生活及教育費用。
如果大女兒在周奶奶往生後,確切的依照母親的遺願照顧好姪女,那會是一個理想的結局。但倘若大女兒沒有真正依母親想法來照顧姪女呢?又或者有些人根本沒有足以信賴的人可以託付財產照顧心愛的家人呢?從法律的層面上,周奶奶的孫女無法繼承周奶奶的遺產,但華南銀行建議,只要提早規劃「遺囑信託」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華南銀行表示,人生中捨不得的人、放不下的事,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提早規劃。藉由法律的保護及公正第三方的銀行託付,利用遺囑信託把愛與資產留給最需要的人,絕對是值得採行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