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醫療網/記者王冠廷報導】《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施行即將邁入第四年,作為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知情」、「選擇」、「決定」權利的專法,新竹臺大分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於日前透過線上直播活動,為大家介紹《病主法》內容,以及說明如何為自己「預立醫療決定」,讓生命最後一哩路的每個選擇都能符合自己的心意。
面對摯愛病痛與壓力 決策者往往難以果斷
諮商團隊的呂雅珊社工師分享,他遇過許多患者及親友,面對摯愛生命危急時刻,常常陷入不知如何決定的掙扎,陷入自責與懊悔,增添決策者巨大壓力。有次推廣活動結束,一位老先生將她帶到角落低聲詢問:「我太太因為生病變成植物人好多年了,每天用鼻胃管灌牛奶、外傭幫她翻身拍背,看她這樣躺在那,我也很難過,我可不可以幫她簽不要插鼻胃管,讓她不要那麼辛苦?」,訴說過程老先生不斷強調自己不是不愛太太,家中經濟也足以支持太太的長期照顧,但實在不願老伴繼續受苦,身為社工師當然理解老先生的不捨與無助,但《病主法》規定意願人必須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老先生的太太無法適用,也讓他最後失落的離開。
《病主法》由本人意識清醒簽署 親友不得代簽或更改
新竹臺大分院家庭醫學部醫師張哲瑞表示,民眾容易將《病主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混淆,不理解已經簽署過不急救同意書,為何還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事實上,兩部法令所保障的對象及醫療權利並不相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不急救同意書可由病人或其家人簽署;但《病主法》保障對象除了末期病人,還包含「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政府公告特定疾病」者,而且「預立醫療決定書」不僅可以決定本人在前述五款臨床條件下的「維持生命治療」意願,還有「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選擇,更重要的是「預立醫療決定書」只能由本人在意識清醒時簽署,親友皆不得代為簽署或更改決定。
所以如果只有簽署不急救同意書,病人所能行使的醫療權利,以及適用情境將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