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者的說法,「設定共同受益人」不是不可以,但就算是較沒有稅務(主要是遺產及贈與稅)問題的夫妻,同列共同受益人,在實務上仍有日後的繼承問題必須考量。
當然,如果夫妻沒有小孩或其他繼承人,問題比較不大。但如果有,當夫妻中的某一人先離世時,其未享有的信託利益,就會成為其遺產,並由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在信託契約尚未終止前,有繼承權的親屬,就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返還這筆錢。如此一來,很容易造成銀行執行上的困擾。因此,當有共同受益人時,銀行可能的做法會是:在信託契約中明訂:當共同受益人之一身故時,信託契約即行終止。之後,假設另一位仍生存的共同受益人,還想要訂立信託契約,則再與銀行恰談及簽立新的信契約。
當然,這種方式仍有風險存在。首先,當另一位仍舊生存的共同受益人「無行為能力」,並被法院宣告為輔助或監護宣告時,除非無行為能力的共同受益人,提早預立意定監護契約,否則,其監護人是否會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優先,再與銀行簽立信託契約,是會有疑問的。
其次,假設信託契約要列共同受益人,就一定要設定受益的比例,日後銀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給付,才能夠分別匯到不同的指定帳戶中。但由於銀行的作業成本增加,信託管理費自然也會比較高些。
再者,設「共同受益人」也會增加修改契約的難度(包括提前終止),所以在實務上,如有兩位以上受益人,銀行多半會建議依各受益人不同狀況,分別簽訂信託契約,以避免產生紛爭,以及增加銀行後續管理上的複雜度。
根據一家銀行的說法,該行制式化的安養信託,一定是自益信託,且只能有一位受益人;假設夫妻要做一份安養信託,就不適用制式化契約,或是得簽立兩份合約。
但是,為了避免日後夫妻其中一方因為失能或失智,而無行為能力,個人也建議委託人在簽立兩份信託契約時,可互相將對方設為信託監察,讓夫妻雙方都能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