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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出入境旅客更為便捷之通關服務,財政部已於111年11月4日發布修正「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增加「以電腦連線傳輸」之申報方式,旅客得以電腦或行動裝置等設備,於通關前預先將超逾限額之洗錢防制物品申報內容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該系統於去年11月8日正式上線。上線初期採紙本與線上併行制度,旅客實際通關時,應於入境紅線檯或海關出境服務檯臨櫃出示本人護照、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線上調閱預先申報資料並以手寫板裝置請旅客現場簽認後,辦理收單及查驗,即完成洗錢防制物品申報程序。
臺北關表示,為推廣該線上申報方式,已於該關網站之旅客通關路徑建置「旅客申報E指通」專區,旅客得自首頁之輪播橫幅,連結至該專區,內容包含「出入境旅客申報E指通申報網址及QR Code」、「MI50入出境旅客線上預先申報登記洗錢防制物品操作手冊」及申報相關Q&A等;另為提醒旅客注意,並於入境海關通關點張貼申報網頁之QR Code,旅客得掃瞄該連結至申報網頁。此外,桃園國際機場第一、二航廈入境紅線申報檯及海關出境服務檯旁,亦設置有桌上型電腦提供旅客線上申報使用。
臺北關再次呼籲,旅客出入境攜帶逾限額規定之下列現鈔等洗錢防制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現鈔。
二、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
三、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上開第一、二項新臺幣、人民幣現鈔,入境旅客經申報後可將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再予攜出;出境旅客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第三、四項外幣現鈔、有價證券於入、出境前向海關完成申報,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第五、六項黃金等總價值如超過等值美幣2萬元者,應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手續。相關規定均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通關資訊,或電洽該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85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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