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處理台灣美光公司裁員、建興運通員工調職爭議時,遭到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指責非但沒有掌握消息且作法消極,可以事先預防並降低勞工權益受損的風險,非得要等到勞工權益真正受損時才要處理。市府勞動局16日澄清並非事實。
勞動局表示,有關美光公司全球裁員,勞動局於111年底即發文請該公司如有解僱勞工之情形應符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並於112年1月13日、2月3日及14日三度邀集桃園美光公司至本府說明,如有資遣勞工,應遵循勞動法令規定辦理,勞動局亦將持續關注事件發展,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局說,目前已收到4件桃園美光公司之員工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案,由於尚待勞資雙方出席會議釐清爭議事項,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議。勞動局呼籲桃園美光公司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照顧員工,妥適處理與員工間之爭議,對內說明方案之相關規劃,以穩定員工不安心情;並適時向外界說明實施優惠離職方案造成之疑義,避免耗費社會成本。
針對建興運通公司員工反映公司違法調動,勞動局15日已受理該名員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啟動調解程序,將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會議。
勞動局澄清,勞資爭議調解之程序,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之規定辦理,受理申請完備後將以公文書通知勞資雙方選定委員及開會事宜,為避免造成誤會,並不會於收到調解申請書後第一時間以電話通知對造人爭議內容,相關程序皆依規定辦理,並無違誤。
勞動局表示,經確認該名員工調解申請書填寫完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已自15日啟動,後續請建興運通公司選定調解委員。調解程序一經啟動,即為爭議冷卻期,自主管機關接到勞資爭議一方或雙方的完備調解申請書當天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當日止,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動局提醒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行為,經查證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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