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詩涵/嘉義報導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再過幾天就是228假期,嘉義縣政府提醒2月28日(週二)和平紀念日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另給休假。
勞青處表示,企業若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調整成4天連假,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無工會者),得將2月18日(六)休息日與2月27日(一)工作日對調,調整後2月18日為工作日,2月27日則為休息日。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國定假日工資則應加倍,若違反規定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月薪36,000元勞工,推算時薪為150元,若約定於調整後的2月27日休息日出勤,應加給延長工時工資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若於2月28日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給國定假日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
勞青處指出,對於於2月20日才到職的勞工,若公司事前已完成8週彈性工時調整班表,就得依該班表出勤,勞工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避免觸法,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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