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本該在今年元旦開始實施,以銜接已經落日的促產條例,但由於其中若干爭議未定,迄今仍遲遲未在立院三讀通過。最受矚目的當是為500大企業設置營運總部給予15%營所稅優惠的第30條。這個引發廣大民怨,甚至造成庶民vs.超大型企業對立的條文,已經被執政黨否決,可能慘遭刪除;但環繞此一條文的辯論,卻意外地給我們深入認識產創條例真相的機會。首先,既稱之為產業創新條例,政府又要犧牲巨額稅收引導產業活動,則這些納稅人的血汗錢一定要能引導出許多重要的創新行為,至少是新創的行為。但30條最受詬病的,就是它只能算馬後砲,對既有企業既存的行為給予破格的優惠,卻不能誘發任何新創行為。由於此條只限全球500大企業,而台灣符合此條件只有宏碁、鴻海、廣達、華碩這四家,這四家又都已在台設置營運總部,因此,除非能引來國外的其他500大企業,對這四家的優惠即毫無新創的意義。但據經濟部透露,他們多方徵詢之後,外國500大之中若干具代表性者表示,若無市場、交通、投資環境等的改善,稅率起不了作用。於是30條即坐實了只要為這四家企業錦上添花的贅舉。
#@1@#其次,經濟部在反駁提案立委與宏碁王董事長對30條的堅持時,聲稱研發、人培等30%的減免稅優惠,折算為營所稅減稅6%,因而實際稅率不是20%,而是14%至15%。這是睜眼說瞎話,全國這麼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有幾家其研發支出的減免可以大到營所稅的6%?對那些超大型高科技產業而言,機會最大,然而他們面對殘酷的國際競爭壓力,不研發,就淘汰。但更多中小型企業,乃至以行銷、服務為主的企業,簡直不敢奢想,這也正是大到宏碁的規模,仍然忿忿不平的關鍵。對他們而言,豈不是政府給予6%的加稅懲罰?何況,對那些得享全額優惠的高科技企業而言,減不減稅都要研發,則減稅豈不又是錦上添花?事實上,宏碁所爭取的,並不是為500大量身打造一個特別優惠,而是期望在此特定行為、特定企業慷慨輸將之時,能否容許其他無法分一杯羹的企業,不要無辜受罰?因此,如果能網開一面,為全體企業提供不享受任何減免的另一個選擇,才真可稱之為公平。只要將一切可能減免優惠折算出來,當然不會是6%,但5%、4%乃至3%也好,容許一般企業選擇這個較低的單一稅率,既不受懲罰,也不必每天捧著相關資料請求主管官員施捨些許優惠,那就真是功德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