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才剛過完53歲生日的徐曉慧,在一間主要與日本有貿易往來的小型外貿公司擔任助理祕書,雖然公司規模不大、升遷管道不多,不過總算是份穩定的工作,算一算也待了超過10年以上。儘管現在兒女都已上國中、小學,每個月薪水卻只有5萬多元,先生又是個收入不穩定的業務員,面對生活龐大的經濟壓力,始終感覺非常不滿意,但因為自己的個性喜歡穩定安逸的生活環境,所以一直都沒有出現過想要另尋工作的念頭。由於外貿公司的工作性質,常得跟國外客戶聯繫感情,加上得精密計算每筆交易過程中的所有成本與利潤,因此,徐曉慧除了常常透過與客戶交換彼此理財心得的方式,藉此讓雙方交流更密切之外,也時常會計算全家人在資金運用上,能夠發揮更大經濟效益的小地方,讓收入本就不多的家庭經濟狀況,一樣可以過得很好。
#@1@#「最近,很多銀行推出的新承作房貸利率,除了前半年優惠期間都不到2%以外,即便未來開始調高,平均20年下來也多半在3%左右,真的相當划算。」徐曉慧觀察從央行降息至1.25%以來,銀行房貸利率便快速下降,對於長期承擔還款壓力的蝸牛族來說,不失為借新償舊的好時機。加上多數銀行都有資金過度浮濫的困擾,說不定這時候跟銀行申辦轉貸業務,談到的利率可以比既有的更低,甚至還能在帳管費等其他額外負擔費用上省下一筆。徐曉慧仔細研究一下自己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房子,雖然屋齡較老,坪數也只有35坪,但由於地段離捷運站步行只需10分鐘,加上又鄰近學區,房價跌幅其實並不大。另外,從5年前買房子至今,還款一向正常,唯房貸利率計算已至後期較高的階段,儘管目前借款利率反映央行降息之後明顯減少許多,但經過計算比較之後發現,這時若申辦新房貸,不但可以賺取前面2年較低利率中間的價差,還能跟銀行談前期只還息不還本的還款方式,進一步減輕每月還款的壓力,以及把過去5年償還的本金部分再增貸出來,以支應經濟不景氣下可能出現的資金需求。借新償舊對她而言無疑正是好事一樁,於是便積極尋找一間提供條件較為優惠的銀行,開始進行處理轉貸的相關事宜。
#@1@#由於房貸一旦轉貸到其他銀行之後,等同於銀行新承作的一筆房貸業務,因此徐曉慧順利找到了符合心目中要求的銀行,開心的著手準備銀行所要求的相關文件事宜。不過,申辦新房貸其中有一項必須提供的資料,是舊銀行房貸的清償證明,徐曉慧向舊銀行提出申請時,卻被意外告知因為她曾替一位朋友擔當信用卡的債務保證人,由於朋友使用的信用卡目前仍積欠銀行債務未清償,加上銀行本身因為有大量信用卡不良放款,因此制定新規,要求她必須先一併替朋友清償卡債,否則不肯提供清償證明。徐曉慧頓時不知所措,在又急又氣之下,向銀行公會提出申訴,希望能夠討回公道。銀行公會在接獲徐曉慧的申訴之後,隨即致電到承作舊房貸的銀行,詢問事件的相關細節。據銀行專員回覆表示,目前已經在替徐曉慧辦理清償證明,並非如同她所申訴的內容,並且當時經辦的分行王姓專員,只是因為要確認她替朋友擔當保人,債務關係是否設定為連帶債務人,在查核程序上需要作業處理時間,而不是以此作拒絕的理由。
#@1@#得到銀行回覆的說明,銀行公會的承辦專員隨即撥打電話給徐曉慧,詳細告知並進一步求證事實,希望了解彼此產生誤會之處,藉以替雙方化解。徐曉慧聽完銀行的答覆後,當下便對於這樣的解釋感到非常憤怒,因為不但與銀行原本告訴她的事實完全不符,除此之外,對於銀行這種顛倒是非的態度,更是讓人感到完全無法接受。徐曉慧進一步指出,舊房貸銀行不但比銀行公會早一步先打了通電話過來,告訴她經過與銀行主管研究討論之後決定,她可以不必替朋友負擔保證人之債務,並且同意從即日起開始辦理清償證明,讓徐曉慧難以理解為何明明信用卡積欠的債務屬於朋友,又不是找不到人,銀行不找當事人,反而是找保人追討?此外,嗣後聽到銀行公會專員告知的內容,又一味推卸責任到她頭上,自己卻擺出什麼都沒做錯的樣子,無異凸顯出銀行人員訓練不足,甚至展現以大欺小的態勢,根本就不是間值得信賴的好銀行。不過,即便徐曉慧對這樣的事情心中有再多不滿,經過與銀行公會專員冷靜討論之後,還是體會到抱怨歸抱怨,解決問題畢竟才是首要之務的道理。因此,她牢記自己在面對銀行時孤立無援的處境,前往舊房貸銀行辦好清償證明,並且同時向新銀行辦理轉貸相關的手續後,隨即通知所有親朋好友,除了以後再也別與這家銀行有任何業務往來,避免權益白白喪失之外,未來與任何銀行打交道也必須格外謹慎,才不會產生跟自己一樣的情況。
#@1@#保障權益4部曲一般民眾在與銀行往來的時候,雖然很容易會因為處理業務上的問題,導致糾紛產生的可能,但冷靜仔細想想,銀行畢竟是服務業,以客為尊必然是最重要經營鐵則。面對這樣的情況時,永豐銀行零售商品處副總經理韓志宇表示,只要懂得以鞏固好自身權益為前提,利用4部曲觀察銀行服務品質,其實並不會一籌莫展。1部曲:首先在事前預防的部分,韓志宇表示,與銀行往來可先從小處著手觀察其服務品質,像是臨櫃辦理存款、轉帳等業務,視服務態度決定值不值得建立關係;雖然說每間銀行開始的時候服務態度肯定極佳,但也可透過時間來考驗這樣的服務品質能否持續。2部曲:其次,若對於銀行辦理業務上有不滿之處,應善用客服專線反映,藉此讓銀行瞭解需改善的地方,同時爭取本身應享的權利。3部曲:若認為權益遭到銀行侵害時,一定要懂得利用銀行公會與金管會所提供之申訴管道,替自己爭回應得的權利。以徐曉慧的例子來看,最終銀行仍發給她清償證明,便是最好的例子。4部曲:最後,如果對於銀行解決態度仍感到不滿意時,便可考慮換間銀行往來,用前面所說的方式好好挑選,找一間值得信賴的好銀行。
#@1@#所謂「保證」者,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而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換言之,只要無民法第746條所規定之各款情形存在,保證人得要求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後債權人始得就未受清償部分向保證人請求。此外,保證責任中有所謂「連帶保證責任」者,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惟除非法律有所明定,否則「連帶保證責任」均係由當事人間約定而產生。民國83年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信用卡申請書已取消保證人制度,而在信用卡之申請尚存有保證人制度時,該保證人責任多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因此,本件案主徐小姐就其友人之信用卡所負之保證責任,若為一般保證責任,徐小姐可向銀行主張,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即徐小姐之友人)求償而為強制執行,待強制執行後就未獲清償之部分,始得向徐小姐求償,否則,徐小姐得拒絕清償。惟徐小姐所負之保證責任,依當時銀行之普遍作法,則極可能為「連帶保證」責任,此時,銀行即有權向主債務人或徐小姐同時或先後求償,求償之金額為全額或部分皆可,銀行不受上開民法第745條規定之拘束。然不論係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民法第754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故就信用卡消費債務所負擔保證之性質,應屬於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且未定有期限,本件案主徐小姐或目前尚就他人之信用卡債務負有保證責任之民眾,自得隨時向銀行為終止該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以保障自己權益。當然,終止保證責任之意思表示,則建議以存證信函之方式為之較為妥適。